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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开胸”医院不能只有合法维度

2009年08月14日14: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近日,河南省卫生厅除了对“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外,还对此前对张海超进行开胸手术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给予了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从法律层面来讲,医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前提下,擅自进行职业病诊断,确实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河南省卫生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立案调查,这本身也算是一种有法有据的行为。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院都随便开胸验肺,那后果确实够严重。但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河南省卫生厅的这一依法行政行为,却给人一种“依法报复”的感觉。不少网友就指出:这是河南省卫生部门在秋后算账。

  那么,为什么一个有着充足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却被人视为利用公权报复呢?笔者认为,这并不在于民众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意识,而在于这一举措本身,只有合法维度,而缺乏合理维度。

  实际上,现代行政行为不仅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依法行政;而且也应该遵循合理性原则,即行政行为本身必须考虑到必要的社会影响,考虑到社会大众心理的现实感受。

  具体到开胸验肺事件而言,人们之所以会高度关注这起开胸验肺事件,更多还在于整个事件折射与暴露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的艰辛。从此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可谓困难重重。比如他要做职业病鉴定,但单位却不开证明;比如他到郑州、北京大医院检查,虽然都被诊断为尘肺,但当地专管部门又不认可。最后经多次投诉,虽然被准许到专管单位——郑州职防所就诊,但却被诊断为肺结核,从而出现了一家专管单位与多家医院诊断不符的局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张海超才坚决请求郑大一附院对自己开胸验肺。

  也就是说,在整个事件中,这个开胸验肺的医院虽然没有遵循法律上的程序正义,但却帮助了弱势社会个体——农民工张海超实现了个体的实质正义。依据正常的社会价值判断,这种行为应免于处罚。

  尤其是在职业病鉴定与诊断依然十分复杂的现实背景下,河南省卫生部门不去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制度与渠道,而是处理开胸验肺的医院,不仅挑战了民众的正常价值判断,只怕也难免会带来消极后果:那就是再遇到类似事件,只怕再也没有医院敢做这种事情了。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阮占江)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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