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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事故频发乘客索赔应依何法 专家称 空难赔偿限额可按风险分配原理确定

2009年08月14日16: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8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包头空难索赔案。这起发生于2004年的空难事故总共造成55人死亡。

  据统计,进入2009年以来,全球民用航空业共发生了3次较大的事故。其中,法航空客A330客机坠机事件造成228人死亡,也门空客A310客机坠机事件造成152人死亡。


  空难发生之后,受害者的赔偿问题牵动着不少人的心。

  以包头空难为例,当时航空公司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但大部分家属对此不满。此次他们提出了包括经济及精神损害等在内的1.23亿元的赔偿请求。

  空难赔偿应该适用哪些法律?受伤乘客或死者家属到底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国家出台的赔偿标准是否适当?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新强教授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念清教授。

  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法乘客或可得到双赔偿

  “乘客购买机票后,便与航空公司订立了一项客运合同。航空公司理应依合同约定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孙新强说。

  孙新强告诉记者,既然乘坐飞机是合同行为,当然应当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孙新强同时指出,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为特别法,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效力。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乘客或其亲属可以违约或侵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孙新强说。

  董念清表示,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如果乘客未购买航空意外伤害险,只能得到航空公司的赔偿。

  赔偿限额理论上可探讨实际中当遵照法律执行

  航空灾难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赔偿?

  孙新强介绍说,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赔偿标准。如1993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中国民用航空局)1996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目前的赔偿标准,是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出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确定的。

  该规定第3条对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该规定出台后,有人认为赔偿责任限额偏低。包头空难索赔案原告方代理人指出,在我国,空难受害人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最多不超过40万元。他建议,应提高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

  “按照法律经济学关于风险分配的原理,损失应该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此种损失的人,而且这种风险分配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达到一种大致的平衡。”孙新强认为,赔偿责任标准的制定,既要体现对于生命的尊重,也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易完全照搬国外经验。

  “从理论上讲,航空公司的责任限额是否偏低还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孙新强说,就目前而言,既然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规定,确定了赔偿限额,人们也只好服从它。如果认为这不太合理,可以建议人大修改相关法律,待法律修改后可照新标准执行。

  本报北京8月1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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