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昆明8月14日电(记者王研)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9日,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监室,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多次对李荞明进行殴打、体罚。2月8日17时许,上述3人及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再次通过暴力性手段对李荞明进行体罚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监室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应为在不同时间段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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