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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状告证监会 期货业行政诉讼第一案开庭(图)

2009年08月17日08: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徐伟伦

  江苏期望期货经济有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3月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注销。随后,不服此决定的江苏期望将证监会告上法庭。8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问题的关键不是我们缺乏资金,也不是我们连续停业长达3年之久,而是这些表面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开庭伊始,江苏期望代理人的一句设问,拉开了我国期货行业行政诉讼第一案的核心焦点。


  焦点一

  缺乏资金还是被逼无奈

  江苏期望的代理人说,他们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最早的期货公司之一。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的直属单位江苏证监局给上海、大连、郑州3家商品交易所发出公函,请求3家期货交易所限制他们公司开新仓,停止公司的一切活动,并无期限地冻结其在3家交易所的经营资金账户等,造成他们根本无法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只好选择停业,直到2008年被中国证监会注销资质。

  “江苏证监局发的函只是情况通报,不属于行政决定,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是3家商品交易所,而不是证监局。”对于江苏期望的指责,中国证监会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江苏期望长期停业的根本原因是自有资金不足,无力交纳结算准备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意见,2005年1月24日,上海、大连、郑州3家商品交易所向其会员单位公布了《关于调整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通知》,宣布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由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

  “然而在此之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江苏期望的保证金远远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江苏证监局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依职权向3家商品交易所进行了通报。”证监会代理人称,为防止客户保证金被挪用,3家商品交易所在收到通报函件后,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对江苏期望采取了“限制出金”措施,但没有限制其“入金”,也就是说江苏期望可以随时补足结算准备金,具备相关条件后即可继续进行期货经纪业务,根本不存在“冻结账户”一说。

  江苏期望的代理人对与证监会的说法并不认同。“我们以前确实曾因资金困难暂停经营,但是资金是可以筹集和补充的,即使不补充,按照规定我们公司也有资格继续经营。”该代理人表示,江苏证监局的无限期冻结,最终导致他们根本无法调动资金,即使筹集了新的资金也无法实际运行,长期停业纯属被逼无奈。

  焦点二

  注销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在争论完停业原因之后,双方的焦点转到了中国证监会的注销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上来。

  江苏期望称,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注销关系到期货企业的生死存亡,在作出决定之前,中国证监会应当采取立案调查程序和事实调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程序、进行内部审核行政审批程序和最后的送达程序,在这些程序完善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然而中国证监会在作出注销我们公司经纪业务许可证决定之前,没有前往我处对停业原因、能否恢复营业等关键事实进行询问和核查,仅仅是通过其下级单位江苏证监局递交的十分片面的书面材料,就作出了决定。”江苏期望的代理人认为,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导致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的程序进行规定,不过中国证监会仍然参照有关法律履行了适当程序。”证监会的代理人表示,根据2007年4月生效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业务。据此,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注销了江苏期望的经纪业务许可证。随后,该代理人拿出了《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送达回证、《期货日报》上发布的注销公告等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注销措施前,曾多次核实情况,并将拟采取的注销措施提前告知给江苏期望及其股东单位。

  对于注销前的清理程序,中国证监会表示,清理程序属于期货公司的义务,并非监管单位作出注销决定的前置程序。此外,江苏期望早在2005年10月就曾发出公告,称“公司暂停期货经纪业务”,对客户进行保证金退付,目前退付的比例已达到99%左右,清理程序已经完成。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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