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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错误百出均为盗版 读者怒告认证公司

2009年08月18日07: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质量认证机构的立身之本是什么?依法依规、诚信公平!但近日有两家认证公司因在培训中使用劣质盗版标准,被学员认为有欺诈之嫌而告上法庭,对认证公司的信誉形成嘲讽。

  GB/T19000系列标准是企业参与质量体系建设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而学员参加GB/T19000系列标准培训就是为了更好地掌握该标准,提高自身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并使之用于质量管理工作实践。

  但让学员熊先生、杨先生郁闷的是,他们所参加的由认证公司举办的“质量管理体系转版培训班”居然发给学员错误百出的盗版标准,不仅耽误了他们的时间,更使他们被误导。近日,两位学员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证公司双倍赔偿学费。

  将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列为被告的学员熊先生在诉状中称:2009年7月15日,在上课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28001-2001)(认证公司所发教材)文字有错误,与原告以前买的中国国家标准不一样。经权威机构辨认和鉴定,该标准和教材为盗版。同时发现盗版标准有40多处错误,除了文字、标点、符号外,还有多处实质性错误。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以诚信和公平为立身之本的质量认证机构,公然在对社会进行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合一内审员培训班”上使用盗版标准和教材,而且盗印的标准内容错误,质量低劣,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因此,原告愤然中途退学。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双倍赔偿培训费18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等。

  无独有偶,交了700元后,参加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2009年6月24日至26日举办的“ISO9001:2008内审员培训班”的杨先生,也因同样原因将该认证公司推上被告席。

  据杨先生称,被告发给原告的培训教材《2008版ISO9000族标准》中收录的《GB/T19000-2008》、《GB/T19001-2008》标准与正版标准相对照竟然存在300多处错漏。被告所发教材总计66页,其中的错漏项从首页至尾页充斥全书,每页平均错漏高达5处。上述标准是被告进行此类培训的核心内容,其核心内容竟存在如此之多的错误,证明被告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学员的基本利益,因此双倍索赔培训费1400元。

  两位学员还均以读者的身份强烈要求上述认证公司召回全部盗版标准并销毁,同时要求被告必须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为何是“双倍索赔”?据了解,读者要求错误百出的标准图书盗版者和销售者双倍赔偿,在我国尚属首例。上述两案均已被正式受理,有关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有关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已对上述两起非法出版和盗版行为立案,并查证属实,正在依法处理中。

  为何原告都要求双倍赔偿?据代理杨先生诉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一案的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敬国分析说:“在本案中,万泰公司提供教育服务,学员享受教育服务,双方缔结的是教育服务合同。万泰公司作为教育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提供准确合法的教材进行培训,但其提供用作培训的教材却存在几百处错漏,致使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构成根本的违约。而且万泰公司对其提供的教材存在如此之多的错漏,应当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用这种漏洞百出的教材对学员进行培训,可见其培训质量也必然是低劣的,其行为严重损害学员的合法利益,万泰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孙敬国表示,杨先生作为万泰的学员,作为消费者,消费的是万泰提供的教育服务,应当受到消法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金额可以达到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当然这个赔偿对于认证机构的违法行为来说,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但作为律师来说,我们只是尽可能为消费者赢取最大利益。”孙敬国说。

  孙敬国还分析说:“万泰公司作为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权威认证机构,其使用伪劣的盗版标准进行认证培训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万泰公司使用的标准既不是正版标准,同时也是一种低劣的、内容出现众多错误的非法出版物。以这种非法出版物进行营利性的培训服务活动,在严重侵害学员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标准专有出版权人的合法权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另据了解,两被告之一的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其前身———江苏省质量保证中心早在1998年8月就因非法出版和侵权盗版问题受到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和版权局的联合查处,被行政罚款16.7万元,并赔偿权利人10万元。

  据有关人士透露,河北某法院近日也已受理一起类似案件,将于8月20日开庭。(记者 韩乐悟)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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