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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再审控烟草案 罚款额度引争议

2009年08月19日10: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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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昨日听取了《上海市控制公共场所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报告。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控烟“硬手段”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执法过程中的诸多难题如何解决,依然给“法治化控烟”留下不少疑问。


  单位禁烟不得力

  最高罚款3万元

  根据审议报告,条例(草案)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分成三类:一是室内外完全禁烟的场所,如幼儿园、医院、中小学等场所;二是室内完全禁烟的场所,如博物馆、科技馆、网吧、候车室、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等;三是专门设置吸烟区的控烟场所,如餐厅、健身房、工作场所等;另外,还鼓励其他场所自主实行控烟措施。

  条例(草案)首先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所在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在禁烟区域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相关的器具”、“对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条例(草案)中规定,由于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尽法定义务,导致该场所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发现烟草烟雾的,将加重处罚力度,单位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同时,吸烟者违反相关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也要处罚,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禁止吸烟场所还包括自愿设立的禁止吸烟场所。

  立法执行存疑虑

  罚款额度引争议

  条例(草案)出台之前,记者曾参加上海市一个有关控烟立法的研讨会,与会者无论是来自卫生部门、健康教育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还是宾馆、沐浴等行业,还是人大代表、法律专家,都对控烟立法的执行心存疑虑,感觉执法有很大难度。

  昨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法规具体操作表示担忧。谁来执法、如何执法?执法主体是谁,是一部门还是多部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重点规定了单位职责,但对政府职责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建议修改时重点研究。

  既然是处罚,就需要明确授权。常委会组成人员朱言文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执法程序、处罚办法,或由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种类众多,且不断发展变化,要清晰界定。草案分别列举了“完全禁烟”和“部分禁烟”的场所范围,但是还没有清晰、统一的划分标准。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部分场所界定的细节提出建议。甘忠泽建议,把青少年集中的网吧和“烟雾滚滚”的老年人棋牌室列入禁烟范围;李跃旗则建议,把托老、养老场所列入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

  罚款的额度也引发争议。常委会组成人员马宗礼建议提高罚款额度,加大警示作用。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对吸烟者处罚少,而对场所的处罚较多,是否合适?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揣测,执法时真正动用“罚款”的例子,恐怕不多。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宣传教育引导。要评估条例出台后的效果,认真听取相应的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

  点评

  避免执行中步步后退

  控烟立法会不会出现像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一样,设定的理想情形是严格控制,但由于操作上的难度,实际执行中出现步步后退的局面?是否有必要把控烟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还需斟酌。控烟还是通过修改规章,进一步尝试为妥。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邹 荣 (记者包蹇)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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