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案件判决不能时松时紧
尽管有些法律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刑法》对重大环境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没有规定,对如何认定故意和过失有不同的认识,但这一判例出来后,还是赢得了大多数人的赞成。
相对中国长年污染的现实,这是一个迟到的重罚,但总归还是来了。
它说明,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危急关头。不用重典,保不住绿水青山,更保不住人民的生命健康。
近年来,类似污染事件接连发生,严重危害百姓健康和生命,动则造成多人死亡、数百上千人健康受损,财产损失数万亿计。但是,根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规定,即使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也只有3—7年。如此轻的刑罚,如何与其严重后果相匹配?这种低成本违法,造就了企业“不怕罚”的顽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性质和情节轻重相适应。当下环境污染欠账太
多,需要法律上的保证和创新,对于明知会发生危害公众健康的严重后果而恶意排污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应罪名定性是可以的,从刑法理论上讲得通。
但立足中国当下现实环境,除法律之外,我们还需系统和立体思维。污染事件为何这么多?企业为何明知会造成危害还要肆无忌惮排放?说穿了,是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和官员在纵容这种行为。监管与被监管者“猫鼠一窝”的现象并不少见。
一个项目从引进到环评,再到上马开工,都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企业生产中的执法和检查,也要听命于地方政府。一家污染企业要不要罚款,要不要关闭,什么时候考虑过民情民意?
所以,通过这个案件,还需要提醒的是,在以后类似案件中,我们不能时松时紧,不能此地松彼地紧,不能谈经济增长时松,谈环境保护时紧,而应一视同仁、持之以恒。
摘编自《东方早报》8月19日文/杨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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