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发电转折:明确上网配额
《可再生能源法》首次修订,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本报记者 王晓明 孙 雷 陈 欢
实习记者 欧阳吴攸 北京报道
8月24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是《可再生能源法》首次修订。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可再生能源法》以高票通过,然而仅仅4年之后,《可再生能源法》已面临修订,这罕见的修法速度背后是可再生能源行业近年超常规发展。
重要修改包括: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确定电网企业的收购最低限额指标。
同时,拟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确立全额保障性收购
仅风电一项,经过连续4年翻番之后,200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已经达到1250万千瓦。
但是由于中国太阳能,风能资源分布在西部,北部和东北部,可再生能源电力必须长距离输送,到达中、东、西部的电力高负荷地区。同时,风电和光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都是间歇性电力,这对于支持电网提出更高要求。
国家电网数据表明,今年以来,仅吉林省一地已经对风电限产3次以上,而内蒙古则有近1/3的机组并不了网。
全国人大调研显示,全国六大电网能否互相支撑,实现同步连接,是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最大瓶颈。
草案指出,国家拟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确定并公布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并网协议解决。对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指标没有要求,全额收购规定难落实。
能源法专家,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国兴认为,最低限额指标强化了电网企业规划建设电网的责任,促使电网企业积极应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但是,中投顾问能源行业首席研究员姜谦认为,综合考虑新能源电能质量,以及电网负荷能力,他测算,总体收购电量约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70%以上。
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草案规定,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目前中国在销售电价中按照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照此标准,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
但是,据人大常委会调研显示,该措施实施以来,也发现了电价附加资金征收和调配与现行财务、税收体制不符,并由于收取附加资金和补贴收入重复征税,使得附加资金大量缩水。并且,附加资金调配层次多,时效差,调配和补贴周期达半年以上。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设立了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通常是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但是,根据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目前专项资金制度资金来源、额度,适用范围不固定、不连续,不能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姜谦认为,将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合并在一起,将改变此前过于分散、无法起到实质作用的困境。
草案规定,该项基金将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验认证和示范工程,并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倾斜。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该项基金有助于提高电网公司并网积极性。
上网电价制度暂不修改
除了做出上述两项修改之外,草案还决定,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制度的有关法律暂不做出修改。
汪光焘表示,现行法律条款规定确立了政府定价与招标定价相结合,这些规定在现阶段仍然适用。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殊性,使得其发电需要通过政府定价性质的分类上网电价制度,获得高于常规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以保持正常的商业化投资和营运。但是中国项目管理和价格管理体制,使得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多种定价机制并存。
汪光焘表示,当前出现的上网电价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处理好政府定价和招标定价的关系。问题关键在于加快制定并公布全国可再生能源分类上网电价,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适度竞争,逐步降低电价水平。
对此,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修改完善有关上网电价的配套规定,同时分别规定上网电价和定价办法。并且,继续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招标工作,在上述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基础上,鼓励企业适度竞争。
针对目前尚未完全打开国内市场的太阳能发电项目,人大常委会建议研究制定太阳能发电项目和价格的具体管理办法,推动开发商按商业化运营方式投资并网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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