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突出“限权” 查企业账簿不得影响经营 东方早报记者 王全宝
时隔近两年,行政强制法草案昨天再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继续审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早报记者表示:“此次草案的亮点就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再次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
该草案于2005年12月进入立法程序,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
据一位参加草案审议的委员向早报记者透露,本次草案的一个突破在于,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新的突破,明确政府机关可与公民进行和解,可以说是这次草案的亮点,是限制行政权力的又一创举。”这位委员说。
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上述委员表示,草案对行政机关执行过程中一些行为细节的规范,进一步加大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此外,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
◎ 新增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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