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李涛摄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等多个方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该草案于1999年开始动手酝酿,历经2005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
此次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共分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
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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