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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地产条例草案二审 房屋质量有问题可退房

2009年08月27日03: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今报
  记者 刘长征

  今报郑州讯 开发商无证卖房,不但要被没收非法所得,还将被处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了“无证卖房行为最高罚10万元”的条款,变成了“卖得越多罚得越多”。


  昨天下午,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与一审相比,二审草案稿修改内容较多,有专家认为,基本属于废旧立新,重新制定。

  无证卖房罚款不设上限

  该条例草案一审稿规定,“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退还已收款项,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内容在草案一审时遭到人大代表质疑。

  有人大代表认为处罚力度太轻,开发商违法成本太低,建议提高处罚额度门槛或者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在草案二审稿中,对开发商此类行为的处罚做了修改,改为“责令停止预售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伤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开发商无证卖房要被没收预收款、罚款、赔偿,而且房子卖得越多,罚款额度就越大,罚款不再“封顶”。

  假设一套房子预售款为30万元,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卖掉100套。按照原来的罚则,退还预售款后,开发商最高只要交罚款10万元;而按照修改后的罚则,开发商要交30万元的罚款;同时,其收取的预售款将被没收,而且还要再赔偿给买房人相应的款项。无证卖房行为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房子有质量问题可直接退房

  房子是大宗商品,有时一套房子就要一家人倾其所有。如果房子质量出现问题,市民在维权方面常常处于弱势。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保修期满后,房屋出现重大结构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先维修,维修后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才可以调换或退房。

  有专家认为,这一内容违反了国家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了买房人的权利。

  因此,草案二审稿将此内容修改为:经检验商品房确属质量不合格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如果给买房人造成损失,开发商要依法赔偿。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一项内容,买房人不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或擅自改变、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开发商卖“惠民房”最高罚20万元

  为防止违规销售、代售、倒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草案二审稿规定,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销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销售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机构代售保障性住房。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相关罚则:对擅自销售或代售保障性住房者,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偷改小区规划要处罚

  规划好的小区绿地,被开发商用来盖楼;买房时看上去挺宽的楼间距,交房时却严重“缩水”。因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两条内容:开发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对违规改变规划设计要求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针对开发商不按规划修建小学、医院、游园等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草案二审稿也增加了“三同步”原则,即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划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套型结构比例不作硬性规定

  目前,我国对商品房套型结构比例实施控制。草案一审稿规定,开发商取得土地前,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提出书面意见。

  有专家认为,国家上位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条件中,不包括套型结构比例。将此作为土地审批前置条件缺乏依据,属于违规增加行政许可条件。

  此外,考虑到商品房仍然要靠市场机制,如不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终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删去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套型结构比例”内容,不在法规中作硬性规定。

  1.无证卖房罚款不设上限,没收非法所得,处已收取预付款1%罚款

  2.经检验商品房确属质量不合格的,买房人有权退房

  3.擅自销售或代售保障性住房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20万元罚款

  4.开发商不按规划修建小学、医院、游园等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草案二审稿也增加了“三同步”原则,即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如修建小学、医院、游园),应当按照规划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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