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高兴地从梁海权(右一)手中领回10年前的工钱。本报记者 邓志勇摄 |
一农民工头为追讨工钱几上法庭败诉,经自治区高院提审获改判
民工喜领10年前血汗钱
本报南宁讯 (记者邓志勇)“得钱了,终于得钱了。”8月25日中午,在南宁市杭州路农业银行前,农民工梁某和李某从工头梁海权手中接过一沓工钱时,高兴得合不拢嘴。
“其实,这笔工钱10年前就应该得了。虽然追讨了10年,费了不少波折,但最终还得感谢高院为我主持公道,将工钱执行回来。
梁海权告诉记者,1998年6月,广西路桥总公司第一工程处将钦北高速公路NO.16-1合同段合浦南流江大桥的工程交给他做,他带领一支百来人的玉林民工队按质按期完成了该工程。1999年4月他与项目部进行了结算,项目部尚欠他55.9万元,虽明确了还款日期,但对方并未如期支付。
为了尽快拿到这笔工程款给民工发工钱,梁海权走上了维权之路。他先后向自治区交通厅多次反映,又向自治区人大、政府等多个部门上访,最后还剩下十几万元无法追回。信访部门建议他走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边是无法拿到工钱,一边是民工追着屁股要钱,焦头烂额的梁海权只好借钱发了部分工资。2002年,梁海权一纸诉状将广西路桥总公司、广西路桥总公司第一工程处告上法庭;而两被告也提出反诉。这场追讨工钱的维权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梁海权还应返还两被告26万多元。
工钱未追回,还应赔26万多元,梁海权向南宁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08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案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随后,自治区高院提审该案,并引起了高院一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合议庭经过多方调查认为:梁海权起诉两被告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实体处理不当。今年6月,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来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两被告应支付尚欠工程款13.7万多元及相关利息。
8月25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将执行回来的13.7万多元工程款划到梁海权的账户,利息的执行正在进行当中。从银行领到工程款后,梁海权立即通知原来的工友来领10年前的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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