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张宗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就某个专门的议题作出决议,充分体现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这一议题的重大关切,表明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事关全人类生存发展重大问题上的积极努力,更展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气候变化正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自1750年以来,全球累计排放了1万多吨二氧化碳,其中发达国家排放约占80%。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近百年来全球地表平均温度上升0.74摄氏度。研究表明,如果气温升高超过2.5摄氏度,全球所有区域都可能遭受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所受损失尤为严重;如果升温4摄氏度,则可能对全球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逆的损害。
面对这一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威胁,从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再到2007年12月达成的巴厘路线图,国际社会各方角逐加剧,其核心一直是发达国家要不要继续率先减排,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政府始终选择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并始终承诺愿意承担作为发展中国家所能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
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的方式解决所有问题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气候问题既是环境问题,又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必须靠可持续发展解决。中国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一五”前3年,全国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0.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此外,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进步有目共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今年6月初发布的《全球可持续能源投资趋势报告》称,我国已成为亚洲“绿色经济巨人”。2008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超过156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18%,居亚太地区首位。
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也是我国政府推动开展深层次国际谈判,拓展务实合作思路的充分展现。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共同参与,我国作为世界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大国,虽不受国际温室气体排放限额的约束,但始终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按时提交气候变化初始信息公报,并根据国际上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约,在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一系列的实际行动,充分展现了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开展国际合作的极大诚意和坚强决心。
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要求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应对气候变化不属一时一事,工程系统庞大,需要长期坚持。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不断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努力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和能力等。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手段,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相信,务实的举措和真诚的态度,能够进一步增进国际间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沟通,能够进一步增进了解、扩大共识,缩小分歧,并最终推动这一事关人类生存发展重大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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