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今日表示,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是否出示证件,人民武装警察法有明确规定,该法律规定了几种出示证件的具体情形。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其后举行新闻发布会,王尚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以上表示。
有记者提问,如果武警有过分使用暴力的情况,是不是会有投诉机制来规范他们?另外,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应该着装和持有证件,“持有证件”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平时不需要出示,只有需要的时候才出示?
王尚新介绍说,关于第一个问题,在本法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第三章义务和权利里面就已经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比如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包庇纵容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后面还规定,“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即对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法律都已经明确规定,这些都是被禁止的。
王尚新表示,关于“投诉机制”的问题,该法律中也有规定。在投诉机制上,该法单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在这一章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是向人民武装警察有关部门直接反映情况,武警部队在接到这些投诉情况之后再依法做出相应的查处。
“关于"出示证件"的问题,主要是看实际情况,执行任务的时候需要的时候就出示,法律中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他说。
王尚新介绍,比如人民武装警察要求检查某个人,或者是盘问某个人,人家提出了要求,有出示证件的需要就出示。而有的时候帮助交通警察维持治安,这就不需要出示证件。该法律中规定了几种出示证件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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