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七日电(记者周兆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十七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人民武装警察法对武警部队的性质、领导指挥体制、职责范围、义务和权利以及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武警部队的职责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
武警总部司令部办公室主任拓成祥向记者表示,人民武装警察法对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武警部队执法的基本依据,武警部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任务、范围,严格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每一项职责,忠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
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武警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此外,这部法律还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说,武警是内卫部队,它的主要任务是担负国内的安全保卫任务,在战时要配合解放军防卫作战。这种性质和任务的要求,决定了要采用这种双重的领导体制,这样的领导体制可以保证武警更好地执行任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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