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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激辩

2009年08月28日00: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风能、太阳能发电统统有上网保障?

  政府角色如何摆?可再生能源修法激辩

  本报记者 王晓明 孙雷 北京报道

  政府该不该出手,成为可再生能源修法辩论的焦点。

  8月24-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

其中,对于“第十四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引来了常委们激烈的讨论。

  根据新修改的第十四条,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此来代替原有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制度。一场经济行为将上升为法律行为。

  为了不成为“垃圾电”

  随着《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和一系列扶持措施的出台,可再生能源在短短3年期间的发展出人意料。一方面,不断翻倍上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足以说明其重要性和稀缺性。而另一方面,国务院也已经发出了抑制风电、多晶硅等可再生能源行业重复建设的预警。

  《可再生能源法》修法的声音也开始不断浮现。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褚君浩等30位代表和王燕文等47位代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电价问题,提出有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代表议案;2008年也有83位代表和西藏代表团提出了有关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善有关法律和配套政策的20项代表建议。

  “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间歇性和随意性等不稳定特性,与当前电网有限承受能力的矛盾,已经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瓶颈。用得不好,就成了‘垃圾电’。”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说。

  煤化学工程专家、全国人大常委谢克昌则抛出了他调研得到的数据:“以风电为例,尽管200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250万千瓦,但也只占总装机容量8亿千瓦的1.56%,至于发电量所占当年总发电量的比例就更低了,只有不到0.4%(120亿度/3.5万亿度),这显然有收购制度的问题。”

  谢克昌的意见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河海大学副校长严以新的赞同。

  “风电是不太稳定的电源,且中国风电场的分布都在电网的末端。比如在西北,在内蒙古、青海,风电资源非常丰富,但是西北电网的容量较小也比较落后。而在东部,江苏沿海,电网的建设好,但是风电占电网比例小。因此,在中国已建的风电场中,有1/3还不能上网。”严以新说。

  收购制度:保障还是不保障?

  自2008年以来,随着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潜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在历次人大会议上,多次有代表提出:电网规划和建设已经不能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发展的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面临电网瓶颈和管理障碍。

  在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中关于收购制度的规定,由原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修改为新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制度”。

  从“全额收购”到“全额保障性收购”,几字之差,却引来了常委们的激烈争论。

  汪光焘认为,现行的全额收购由企业自己协商。而全额保障性收购则是强调只有政府加强调控,才能把这两个关系调控好。“这个保障指标怎么来?规则和计划要结合起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可再生能源规划,规划只讲总量,没讲布局,只讲自身的发展,没有讲其他能源和网络的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贺铿则提出,第十四条不应因此就作太大的修改。“增加‘优先’二字,即‘优先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即可。

  他认为,在发电量与电网有矛盾时,应该优先收购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所发的电,而减少收购一次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肯定是经常不相适应的,这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规律。我们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用经济的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法律解决问题。”

  对此,一直参与《草案》修改咨询工作的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助理王仲颖向本报记者表示,“保障性”添加到《草案》中来,其目的是“给电网企业一些压力”,促使他们尽快推进电网规划,减小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输电缺口。

  但是,给电网企业加压的同时,如何界定发电企业的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长李万忠委员则提醒说:“可再生能源也要分清哪些是清洁能源,哪些是非清洁能源,只有优势的可再生能源才能优先利用。所以应该制定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发电时数的才能优先发展,要有先易后难的原则。”

  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路甬祥则提出,风能、太阳能这些本质不稳定的能源,以后是否全部并入主力电网?就电网的稳定性来说,不稳定的能源超过一定比例,就会影响电网的稳定运行。他认为,“在补贴上网的同时,应该积极探索和鼓励就地应用,引导组成分布式风电网,就地消化利用。”

  限额指标:全额还是最低?

  在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同时,《草案》第十四条还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保障指标的实施。

  对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委员表示,最低限额指标的确定,把现行的全额收购制度落到了实处,更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很多人大常委在表示赞同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表示,虽然第一款确定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是在第二款里又规定了年度收购指标,这就说明实际上并不是全额。如果是全额收购,那电网就要接受所有输送过来的电。现在实际上还是要先确定限额,在限额以内的才可以上网。“这两者是不是有矛盾?建议再认真研究。”

  而全国人民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则认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和最低限额指标有所矛盾。“究竟是全额收购,还是最低限额收购?如果是最低限额收购,那么限额如何制定?依据什么制定?”

  针对这一问题,分组审议中有列席代表提出一个办法,全额收购,必须按照规划,企业生产电量获得许可,然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一起来商量确定当年必须收购的可再生能源量,最后由电管局监督执行。

  修改、建议和辩论,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中,占据了大部分的时间。根据人大立法的程序,所有委员及列席代表的意见建议都将记录整理,为法律草案进一步的修改提供参考。

  按照人大立法的一般推进程序,会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将继续组织座谈和调研,针对一审中委员集中讨论的焦点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形成二审稿等待下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记者从接受调研的光伏业内人士处获悉,该项法律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审议。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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