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程小旭)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决议提出,我国将采取多项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其中包括: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蒲海清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把应对气候变化列为单独的一项法律,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我国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蒲海清说,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实行了全民参与、广泛合作,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国内和国际、当今利益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断提高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的原则,加大科研力度,加强科技创新。他说,我国将继续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促进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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