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8月27日电 记者胡新桥余飞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定,驳回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由此,东星航空正式宣告破产。
从2008年下半年起,东星航空资金链紧张问题见诸报端。
2009年3月13日,因收购价无法达成一致,东星航空董事长兰世立声明拒绝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合作。3月15日,经武汉市政府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申请,东星航空被停飞。3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东星破产清算案。6月12日,武汉中院驳回东星航空主要债权人之一中航油递交的重整申请。
8月11日,东星集团以东星航空公司出资人的身份,与北京信中利投资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制定出重整计划方案,以信中利公司为代表的重整方表明首期将注入2亿元至3亿元资金,对东星航空公司股权、债务进行重整,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东星航空公司进行破产重整。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东星集团不服上述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认为,东星集团及信中利公司明显缺乏对东星航空公司重整的资金能力,提交的重整方案不具有可行性。在重整方案中,以信中利公司为代表的重整方既未提供注入资金的来源、相关融资机关愿意提供融资的证明,也未提供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的证明,更没有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进行保护的方案,而且缺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国有资产部分债券转为股权的相关意见,以及东星航空公司所在地武汉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重整方案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相关意见。
据此,法院认为该重整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和依法重整的条件,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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