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东京8月30日电 综述:日本反垄断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
新华社报道员郭一娜
《禁止垄断法》(又称反垄断法)被看做是日本经济界的宪法,是专门针对反价格垄断、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的一部法律,其主旨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日本还依法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管市场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部门——公平交易委员会。该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拥有调查权。
在日本,消费者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实施价格垄断的企业,并有权要求赔偿。由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地位,反垄断法规定,被告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日本还依法设置了消费者监督员机制,从全国征集1100名普通消费者作为市场价格监督员,协助公平交易委员会监控价格变动。
近年来,日本在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对经营者的处罚也更趋严格和合理,如制定了罚金制度和罚金减免制度。罚金为违反反垄断法期间营业额的10%。如果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前主动“自首”,罚金可减免到8%。如果属于再度犯罪,罚金可增加至营业额的15%。
在1991年日本8家保鲜膜厂商私结价格同盟的案件中,三井东压化学株式会社就因违反反垄断法遭到处以罚金800万日元的重罚,明显高于其他违规公司的罚款金额,该公司负责人的刑期也长于其他公司的负责人。
公共事业部门反垄断 反垄断法自1947年颁布以来曾经多次修改。其中,针对天然气、自来水、电信、铁路等公共部门的垄断地位进行过较大修改。在旧的反垄断法中,公共事业部门的自然垄断地位得到承认,被认为是排除在反垄断法违规行为之外的。尽管如此,相关企业依然要重视消费者意见,如提价前要召开听证会,并能够证明最终制定的价格与消费者的意见之间有所关联。但到了1996年,公共事业部门自然垄断排除在反垄断法之外的规定被废除,这意味着公共事业部门也进入了市场公平交易阶段。
为什么要废除公共事业部门的自然垄断地位?废除前后公共产品在价格方面有哪些重大变化?日本天然气协会企划部长池永宽明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详细介绍了这一历史性变化。
日本天然气协会是统筹日本各地天然气供应商的机构,旗下共有211家供应商。池永介绍,在1996年之前,各天然气供应商都处于自然垄断状态,天然气处于卖方市场,供应商只需等着顾客前来购气,并不积极进行技术改良。但在1996年后,随着欧美等地市场自由化浪潮的兴起,日本天然气供应也开始实行市场自由化。经济产业省开始允许电力、石油等大型公司进入天然气市场,试图通过强化竞争降低天然气价格,造福消费者。
其后13年中,新加入的竞争者在天然气市场的占有率逐步上升至12%,而天然气价格与13年前相比,平均下降了20%到30%。
池永说,价格下降除了与强有力的竞争者出现有关,还与各天然气公司在压力下积极改良技术、提高效率有关。很多天然气公司在降低成本、节能以及能源转化、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等领域下了很大工夫。
反垄断与过度市场自由化 目前,日本的天然气市场并没有彻底自由化。天然气市场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对于年使用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企业来说,可以自由选择市场上任何一家天然气公司。而对于小额用户来说,一定地域范围内只能由某一家天然气公司提供能源,因此小型用户不得不面对垄断。
不过,日本政府对两种情况的天然气价格都进行监控,如要求各供应商向国家申报价格,防止出现利益过大化等。
回顾日本天然气市场自由化以来的13年历程,池永总结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自由化虽然可以带来效率的提高,但也不能过度自由化。如果普通家庭都要一年换一个天然气公司的话,对于花费大力气铺设管道的供应商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投资浪费。而且,今后大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天然气公司也将有所减少。
池永还指出,现在很多天然气公司收费时不管使用量多少,都征收一笔基本使用费。这一制度对生活困难人群来说,是一个负担。如何减轻这些人群的负担是需要关注的。此外,现在天然气供应商中主要以私营企业为主,一些地方政府经营的企业因为技术改造跟不上,已经处于破产边缘。如何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兼顾天然气供应这一公共事业的健全发展也是一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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