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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局:给粮农打白条可罚20万

2009年09月01日10: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昨日从河南省粮食局获悉,在已经出台的《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粮食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一一进行了细化。

  不按标准收粮食超500吨取消资格

  《标准》中,将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分为四档: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违法违规的程度不同,给予的处罚也各不相同。按照规定,不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的,除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还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标准》中将这一规定细化为:不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为“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外,还将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数量超过500吨以上属于“特别严重”档次,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同时,还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拖欠三个月粮款可罚20万

  以前,给粮农打白条的现象很普遍,严重伤害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可拖款、欠款现象仍屡禁不止。现在,一旦发现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为,就要按照《标准》中所列的四种情形按“档”进行处罚。

  其中,经查实欠付1个月以下的为轻微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经查实欠付3个月以上的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陈粮出仓不鉴定可处5倍罚款

  按照规定,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标准》将其细化为:出库数量在100吨以下的为“轻微”违法行为,将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的罚款;出库数量在500吨以上的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违规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可罚20万

  按照规定,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标准》中将这一规定细化为: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购销数量100吨以下的,为“轻微”违法行为,将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购销数量500吨以上的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河南法制报)(首席记者李红实习生 王梅英)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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