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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家人伪证案宣判 吴淑珍判刑2年减刑为1年

2009年09月01日16: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检方侦办机要费案衍生伪证案,起诉陈水扁家族4人以及前101董事长陈敏熏,今天下午4时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扁妻吴淑珍判刑2年,减刑为1年;扁子陈致中、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判刑1年,减刑为6个月;陈敏熏拒不认罪,判刑1年6个月,不减刑。

    台北法院庭长解释为何陈水扁家人为何获减刑 

  台北地方法院庭长黄俊明表示,吴淑珍教唆伪证,陈幸妤、赵建铭及陈致中伪证罪成立,4人皆因自白表现,符合减刑条例,故获减刑。陈敏熏未获减刑原因是,其犯罪行为发生于2009年4月2日,不合减刑条例之减刑要件规定(按岛内规定,犯罪行为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获减刑),加上态度问题,故判刑1年6个月。[详细]

    扁妻吴淑珍及其儿女、女婿四人涉伪证案

    吴淑珍因利用陈水扁任内请领“国务机要费”职务上的机会,搜集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平日消费所取得的发票,金额分别为新台币十七万五千九百四十六元、八万六千九百四十四元及七万八千四百六十一元。

  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国务费案”时,吴淑珍分别于二00六年九月、十月间,在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接受讯问前涉嫌教唆陈幸妤等人到检方接受讯问时,虚伪证称相关发票是代父母购物馈赠、或代父宴客而取得,属“因公支出”的项目。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随后到查黑中心作证时,则分别作虚伪的证述,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伪证罪”。

  前一0一大楼董事长陈敏薰在陈水扁夫妇涉嫌收受贿赂安排大华证券董事长、一0一大楼董事长案中“有虚伪证述之情形”,涉犯伪证罪被起诉。[详细]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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