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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的是对乙肝携带人群的法律保障” 安徽首例乙肝携带者领到食品健康证

2009年09月04日09: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的不是一张健康证,我要的是对乙肝携带人群的法律保障。”

  9月3日,终于拿到食品健康证的乙肝携带者周宗权表达了自己的希望。

  记者从卫生部门了解到,周宗权是安徽省首例领到食品健康证的乙肝携带者,并成为继浙江乙肝携带者雷闯后的全国第二例拿证者。


  从事物理研究工作的周宗权,可以说是与食品行业不沾边。但作为一名大三阳乙肝携带者,他一直关注着有关乙肝携带人群权利权益的问题。

  “我去南京旁听了"南京乙肝歧视第一案",以行动表示声援。”周宗权说,他还在南京街头举行了“乙肝抱抱团”活动,希望借此打破人们对乙肝病毒携带群体的误解。

  但参与组织了各类活动后,周宗权认为,还是用事实说话才最有效。于是,他决定办理食品健康证。

  对于给乙肝携带者颁发健康证问题,卫生部新闻办于9月2日表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颁发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的决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有法可依的行为。

  长期以来,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都要检测乙肝“两对半”,成为了许多乙肝携带者学习与就业的“门槛”。而更让乙肝携带人群痛心的,是社会上所存在的歧视和差别待遇。

  其实,乙肝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是母婴传播、性接触、接受不安全注射等,并非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

  中国是乙肝大国。据统计,全国约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被视为“第三类”人群的乙肝携带者便成了社会长期关注的焦点。从携带人群到底有何社会隐患的探讨到法律如何保障携带人群的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各项制度也正在逐渐完善。

  今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地界定了应该受到限制的“消化道传染病”的种类,“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没有被列入其中。这明确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7月30日,卫生部政法司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各项政策的颁布打开了束缚乙肝携带人群的“枷锁”,突破了对该类人群从业和入学的限制。目前,全国已有两名乙肝携带者拿到了食品健康证,成功跨越了食品行业的“门槛”。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以及隐私权因乙肝歧视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侵害,颁发健康证等解禁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乙肝携带人群的合法权益,也为以后更好地实行各项权益措施打下了基础。”安徽省社科院胡从发表示,各地还要继续消灭存在的高门槛、多歧视等问题,将地方取得的成功经验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推广,进一步完善对乙肝携带人群的保障机制。

  本报合肥9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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