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科联呼吁政府为“体制外”社科研究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民间智库盼税收“减负”
严丽梅
今日独家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在变革的时代,激发民智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目前各种不同背景的智库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被定义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智库。
民间智库税负与企业一样
王利文,广东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2007年创办了广东民间智库之一的广东华南经济研究院。对于“体制外”的广东华南经济研究院,王利文坦言,两年来办得挺艰难。王利文分析,我国民间智库普遍处于这种生存状态,这既是社会信任度较低的现状,也与政府扶持太少有关,尤其是税收优惠扶持力度不够。
“作为非营利组织,对其给予税收减免扶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是,王利文遇到的情况是:“我们研究院成立后,到税局,一位副局长告诉我们,‘你们办这个和办公司税是一模一样的’。结果,在做一次课题研究时,收到1万元经费,还没开题,就在开发票时交了各种税费563元,不比公司少一分钱。”
“与社会团体不同,目前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论什么收入都要交税。”广东省社科联专职副主席李旭明向记者介绍的情况也证实了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遇到的这一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非营利性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市区堤围防护费、企业所得税等,与服务业企业没有区别。
这种状况会造成两个后果
在采访中,多位广东民间智库创办人向记者提到,要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就要发挥第三方民间智库的作用;像民间智库这类非营利组织还承担了提供部分公共产品与特定非营利性服务的职责,对其应加以扶持。在美国、德国和日本,对民间智库采用的是独立的税负法律和制度,对民间智库从事宗旨内活动(列入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均给予各种税费减免。
但在我国,目前尚无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税收法律制度,与各种非营利组织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均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其中对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则明显滞后。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通知(财税〔2000〕5号),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但对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能否享受同样的待遇,一直没有明确。”
李旭明认为,这种状况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是限制了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自身发展,二是为了生存他们会降低纳税遵从度。
粤可先行先试新的优惠政策
“广东在全国率先开始经济转轨,市场机制发育完善,但也率先遇到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给予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宽松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培育起一个在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社会组织阶层,有利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也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公共治理结构。”广东当代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杨正浒说道。
杨正浒建议,财税〔2000〕5号文明确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需科技部门认定,广东可以参照这个政策,给予非营利性社科研究机构同样的税收待遇。
广东华南经济研究院院长王利文、广东艺博教育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何淼等专家则提出,政府可给予民间智库更大力度的扶持,包括:给予更多的扶持资金或财政补贴;对民间智库参与列入财政预算内的政府公开采购课题项目竞标时,享受与国有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同等公平待遇;适当加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优惠幅度,简化免税手续;完善社会捐赠税率制度,鼓励公益捐赠,帮助民间智库获得社会捐赠等。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