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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详解 职务犯罪批捕提级如何保证时限

2009年09月07日12:2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并不意味着削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这项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谈及规定的出台背景时,这位负责人说,党中央对加强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去年,中央1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以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符合中央司法改革意见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本质要求。他说:“这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规定将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哪些具体变化?就相关问题,这位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最大限度强化内部监督

  规定要求:下级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一级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同意。

  解读:下级检察院在发现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需要撤销或变更时,无权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而下级机关要改变上一级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报经原作出批准决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

  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和制约,防止下级检察院执法中的随意性。有利于维护上一级检察院的权威,明确界定错捕的责任。

  规定时限内确保案件质量

  时限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最多为14日。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之后,如何保证审查逮捕工作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解决办法:为了能让刑事拘留期限适应上提一级后审查逮捕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已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比如,通过检察专线网报送案卷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调配办案人员,充实侦查监督队伍;配置必要的办案车辆和高清晰度文件扫描仪、笔记本电脑等必备的办案装备等。

  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时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侦查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解读:审查逮捕决定权提级后,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难以做到每起案件都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问题,保证逮捕质量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时要报送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这样,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录音录像资料能够达到讯问目的的,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不需要再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效缩短办案时间。

  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规定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等意见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解读: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防止错捕的最便捷途径,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规定要求:对下级检察院不服不予逮捕决定的,增设报请重新审查程序。

  解读:上提一级后,立案侦查的检察院与具有逮捕决定权的检察院不再是同一个办案主体,增设报请重新审查程序,可以保证下级检察院对不予逮捕决定有异议时,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渠道。

  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意义

  是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

  是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

  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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