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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不反垄断组织 细则仍需细化

2009年09月07日15:1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09分报道,国家发改委8月12号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今日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之声连线记者冯雅。

  主持人:《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适用于哪些行业?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的价格,是否都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调节范围之内?

  记者: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这些商品的价格主要是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因此不属于《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


  《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它是对企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究竟哪些行业属于监管范围之内,哪些不属于,还需要进一步的商讨,要等到这个《规定》真正发布之后才能确定。

  主持人:国有经济的价格垄断是关注焦点。我们注意到,《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于是有人担心,这会不会为垄断行业“留了后门”?我们该怎么看这个问题?

  记者:这种担心不但不是多余的,而且也是必然的一种结果。但是我们需要理解清楚的是,《反垄断法》反对的不是垄断组织或者垄断机构,它反对的垄断行为。对于垄断组织产生的垄断行为,它只能通过两种方式得以解决,一种是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从而避免不应该的垄断,但是有些垄断也是必要的,而对于自然垄断,它只能通过加强管理。像这些问题,都不是一个《反价格垄断规定》所能解决的,所以,我们无法对这个规定给予那么高的期望。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概念比较模糊的字眼,比如“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像这样的话语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那么是否还会进一步完善?

  记者: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在正式的规定里肯定会有一些修改,但现在的问题是,要把所有的操作都量化也是很困难的,各行各业的价格情况是不一样的,并不象大家想象的那么好定量。打个比方说,过去国家有一个制止暴利的规定,但是各行各业超过多少算是暴利?这个并没有放诸四海皆准的标准。

  另外,这些“明显高于”、“明显过低”的词语也不是现在才有,从上世纪90年代它就是一个难题。国家发改委曾经想让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但是各地都定不出来。在我们的《反垄断法》里也有“过高”、“过低”这样的词语。发改委有关部门表示,这正是细则细化的难点。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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