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9月8日消息(记者申玉彪)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7时45分报道,审计署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了“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一节。
审计署表示,此规定是在总结审计实践并借鉴国际上审计舞弊检查的基础上形成的。
新增了“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一节,拟要求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并给出其行为指引。
审计准则要求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列出了5种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识别迹象,如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交易、事项、程序和关系;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比率和趋势;信息系统中存在舞弊功能、系统漏洞;管理人员、员工的投诉、举报等不满行为;外部举报或者公众、媒体的负面反映和报道。
如果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明显迹象,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可采取6项措施应对,包括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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