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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律协:增加消费者反价格垄断话语权

2009年09月09日08: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家发改委近日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市消协、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已联合向发改委发去信函和电子邮件,要求增加消费者反价格垄断的话语权。两协会认为:在反价格垄断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消费者,应具有调查申请权。


  消费者和消协

  应有权申请反垄断调查

  “今后,消协要从事后对消费者的救助,转移到事前对消费风险的防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消协积极并提前介入十分重要和必要。”市消协负责人告诉记者,8月25日,两协会联合专家学者就《反价格垄断规定》进行讨论,并将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要点如实记录、归纳整理后,9月初正式递交国家发改委。

  两协会建议,在《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增加一款:“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消费者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查。”

  “虽然反垄断法中已经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但是法律没有赋予消费者反垄断调查的建议权。”专家建议,法律应该赋予消费者反价格垄断调查的申请权;当消协认为确实存在价格垄断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时候,也有权向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建议。各级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建议,启动相应的调查,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自然垄断性企业

  应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的价格,是否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调节范围之内?这一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市消协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垄断企业定价要进行听证,听证信息要进行公开。若自然垄断性企业将消费者的利益转化为生产者利益,使消费者以更高的价格去购买,这对消费者不公平。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看,建议将上述自然垄断企业划入规制范畴。

  两协会认为,关系国计民生命脉的垄断性企业,国家要保护它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调整没有进行听证程序的,应该认定为价格垄断,发改委应建议其自行纠正或者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对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价格水平超过同行业两倍以上的,应该规定为价格垄断。

  反垄断执法应该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开,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行政不作为

  涉嫌滥用行政权力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价格垄断行为包括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两协会认为表述不够明确,“行政不作为”导致对某些行业价格调整现状的默认,在整个领域甚至行业形成价格高位,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滥用行政职权,最终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两协会建议建立对违法垄断行为的监督机制。

  此外,《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对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有一条为“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两协会认为,垄断企业方面会尽其所能地采取各种隐蔽措施,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很难举证和操作,建议把该项删除。建议执法机关考察:“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或期间内,是否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或幅度,固定或者变更了同种或同类商品的价格”,经营者是否能够就其与其它经营者的价格一致或相似性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明。(窦红梅)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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