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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结婚20年未领证 构成事实婚姻可起诉离婚

2009年09月14日16: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晚报

  20年夫妻未领证能否离婚

  1994年2月1日前共同生活可认定事实婚姻 

  本报讯 (通讯员刘旭峰) 家住房山区城关街道的老太太李某遇到了烦心事。她与老伴杨某结婚近20年了,两人性格分歧很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杨某喝过酒后经常对其进行殴打。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记者获悉,李某结婚20年来,并未领取结婚证。那么由于这一特殊情况的存在,她的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据李某介绍,1990年3月,她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双方便在一起居住,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不久后便在村里补办了结婚仪式,但双方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1992年3月,双方育有一子。婚后两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且杨某喝过酒后,经常对她进行殴打。李某说,近20年来,她一直忍住所有的委屈,只是担心孩子受到影响,但现在孩子已经长大,且杨某的行为丝毫没有改善。李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修复之可能。故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的事实婚姻能否被认定,受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专家称,1980年的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并未进行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官表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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