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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制公务员离职后经商引争论 文件难管百姓

2009年09月16日07:2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9月10日电 (记者包蹇)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转而经商,利用原有行政权力资源牟利,将受到一定限制。上海市纪委日前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规范公务员退休(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部署。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领导干部主动辞职“下海”,或在退休后当上了“个体户”;但有些人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拿高薪,少数人直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投资入股、任职,或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上海市委高度重视,要求市纪委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自查自纠,并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从制度层面上纠正公务员退休(辞职)后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的现象。

  这一文件明确规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据上海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公务员兼职或离职后利用原行政权力资源牟利,中纪委较早前已经有限制要求,上海市纪委出台这一规定,是对于原来的要求的进一步细化。目前,上海各区县、委办局纪委已与有关部门按照部署,认真实施自查自纠。

  规定出台后,也引发了一些争论。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王俊民认为,这一文件设定了有具体时限的离职后经商的“高压线”。类似的规定在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做律师,以及工商业界竞业限制的规定上也有体现。上海市纪委的规定很好,意义在于,从制度上使官员个人廉政责任具有延续性。

  也有网友对比了这一文件和已有的《公务员法》,指出上海的新规并没有多少新意。如果《公务员法》得到有效执行,这类行为得到遏制,就没有必要出台新规。但事实却可能是“红头文件比法律更有效,领导讲话比规章更重要”,因此叠床架屋,再出“新招”。

  公务员离职后,就是普通公民,公务员法和红头文件能有效管理他们吗?上海公务员汤波也对记者表示疑问。这一文件的规定如何得到执行,违反者将如何处罚,看来也不甚明朗,感觉可操作性不强。汤波认为,相比之下,建立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去向及从业情况申报公示的制度,也许更为有效。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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