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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官员私生活:无恶意不担责

2009年09月17日07: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最新一期《瞭望》刊发文章,称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无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就公共治理角度说,都应是反腐斗争的重要内容。文章援引了北大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的观点:“就官员的实际收入来看,如果他们一旦生活腐化,想要支付巨大的个人开销,那就只有寻找权力出租,由此也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说,目前绝大部分贪官的产生,生活腐化是重要的催化剂。
”不少地方曾相继出台有关条例,纷纷瞄准官员“私生活”,但这些措施没达到抑制官员“私生活”腐败蔓延的预期效果。

  笔者以为,监督官员私生活的关键是怎么监督、谁来监督。各种相关条例不很奏效,是因为体制内监督往往因利益关系、人情面子,加上某些监督者自身也未必能做到身正为范,而使监督流于形式或口号。很多曝光于网络的问题,也证明了公众监督的有效。然而,与体制内自上而下的监督不同,没有“名分”和权力的“草民”监督有权有势的官员,风险自是难以回避的。人肉搜索出周久耕等的胜利,只是建立在周久耕确实被查出了问题的基础上,但还有很多发帖监督官员的网民锒铛入狱,原因是“查无实据”,所以监督变为“诽谤”。如果说官员有不轨嫌疑,那这种嫌疑在没有事实或官方认定的情况下,作为监督者的公众或网民就无法看清这种嫌疑究竟是“老鼠屁股”还是“老虎屁股”,而一旦触碰的是“老虎屁股”,监督者的下场往往就很不好看。

  这里,有一个如何看待官员私权利的问题。现代政治理念秉承的是官员私权利有限原则——既为官、握有公权,那私权利就必须在服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作出一定让渡,而不再是普通公民的私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比如同样遭遇“诽谤”,对官员的“诽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恶意的,那“诽谤者”一般应予赦免。官员私权利有限的原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至上的出发点,在官员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取舍中,后者具有优先主张的权利。

  监督并曝光他人“私生活”的法律风险,几乎是“一脚门里,一脚门外”;那么既要鼓励公众监督官员“私生活”,其前提是必须降低这种风险。而作为官员群体来说,一是应当正确理解个人私权利服从公共利益的原则,宽容群众监督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某种利益损失;二是正确运用自我保护的申辩与澄清权利,只要能洗白自己,纵有“诽谤”也该无所畏惧,而不必动辄龙颜大怒。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官员人人洁身自好、一尘不染,让监督无用武之地。而这,也正是公众监督所要达到的目标。(马涤明)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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