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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街道侵承租人权益“自定规矩”野蛮拆迁

2009年09月25日11: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江苏网

  郝思顶,一位自苏北来南京的小伙,在南京开酒馆没多久却遭遇“灭顶之灾”。  

  这两天他一直思索不通他的顶上之事。就在9月10号那天,一伙“强人”三下五除二掀了他租赁经营的酒馆房顶,房子仅剩几面墙壁,大量的瓦片砸坏了房内设施。  

  其实他酒馆所在地正处于拆迁状态,说这是强拆吧,小郝称来拆的人没有任何强拆的法律文书。若说这不是强拆,当时接警的警察在现场却没有阻止这一违法行为。就此,记者展开了新闻调查。

  郝思顶:没到拆迁日期他们就来拆了

  小郝的酒馆地处南京红山路,红山街道管辖。据他介绍,2009年6月18号那里张贴了拆迁通知,说到10月12号拆完。6月23号小郝将自己的租赁协议和相关证照交予拆迁办。7月上旬拆迁组来酒馆丈量装璜平方,当时就有阁楼、灶台、吧台、玻璃门、外装璜、洗手间等都没有计算在内。到了7月11日,拆迁办把小郝叫到办公室,告诉他一共给他一万三千元钱。小郝坚决反对。之后的日子里,双方进行了几次交涉,都没有结果。加上牵扯房屋产权人的态度不明朗,三方始终没有达成并签订相关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9月10号,正是小郝酒馆经营满8个月的当天,上午9点多,红山街道刘盘明副主任带了几十名民工来到酒馆,欲强行拆迁。小郝立即报警并全力和刘副主任沟通。小郝认为拆迁期限没到,要求刘副主任出示来强拆的相关法律文书。刘副主任告诉他说,“拆你的房子,不需要什么强拆通知”。说补偿问题只和房屋产权人谈,不和你承租人谈。见刘副主任这么强硬,小郝搬出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相关拆迁的管理办法等法令来维护自己权益。针对小郝的发难,刘副主任却说,国务院条例多呢,跟我这里的不是一回事,到我这里没有用,到我这里行不通。还说本来想多照顾小郝一点钱,现在凭小郝的态度,多一分钱都没有。还说要什么强拆通知啊,随即叫工人动手开拆,并叫赶到现场的民警把小郝带走。小郝没有违法,拆迁方也确实没有拿出强拆的法律文书,民警当然不可能带走小郝。

  郝思顶算是个有心思的人,在他和刘副主任交涉的过程中,他做了全程的录音,并拆迁全程的拍摄。

  通过录音和拆迁录象,记者发现了几个费解的问题。刘副主任说房主房子已经交了就可以拆迁了,而房主的语气却是否定了自己已经交房的说法。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拆迁行动,也应该把房里的物品都搬出来再施工。而刘副主任并没有这样做,直接指挥工人上了房顶揭瓦,随手就往下扔,很多瓦片直接砸在墙外空调机上,并砸坏了房内的冰箱冰柜等等很多东西,其行动用野蛮来形容不为过。再者,就算不是强制拆迁,既然拆迁了,那又为什么只拆了个房顶就结束了?难道强拆房顶只是拆迁人要完成和谐拆迁的手段之一?就小郝的介绍以及疑问,记者采访了红山街道办事处。

  拆迁人:拆房顶就是给他点压力让他配合

  在录音中,刘副主任说他是来做小郝工作的,不是来拆房子的。可为何最后还是拆了人家的房顶?拆顶偏逢连日雨,这几天的雨让小郝苦不堪言。记者在采访刘盘明副主任时,刘副主任非常的坦诚。他对记者说拆迁那块地的性质是土地储备,商贸地块,玄武区给的时间是要求9月30号拆完,但是比较难。他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南京市61号令)他们只和产权人谈补偿问题,没有义务和承阻人谈,补偿的钱也是给产权人,房客的钱由产权人给。

  刘副主任说,产权人已经在交房单上签了字,没有这个合法的程序,我们是不会动他一块瓦的。他说10号那天是正常拆,不是强拆,由于承阻人有意见,矛盾很大,现场的民警讲暂时停一下,这才只拆了个房顶的。

  针对拆迁行为没有顾及房内设施这一令小郝反应强烈的矛盾,刘副主任说,房子里有东西也没有办法,肯定还是要拆,不能你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随便乱要钱怎么可能呢。他肯定的认为小郝所说的瓦掉进房里砸坏东西是不可能的事情,认为瓦下面是油毛毡,怎么可能掉下去呢?

  说到法律界认为拆迁行动侵权的问题时,刘副主任又说这是不存在侵权的,拆的是房子,又没有动承租户的东西,只是拆一部分给他点压力,好让他配合下一步的拆迁,对那的拆迁不需要走任何程序,只是他想多要钱而已。

  采访中,刘副主任叫工地总指挥带着南京市61号令来到办公室向记者说明文件内容。经总指挥详细的介绍,记者发现这本“61号令”只对厂房拆迁的承租情况做了细化,却并没有涉及到私房承租的实际情况。

  法律界:拆迁人侵权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明文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南京市的相关拆迁办法中却没有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私有房屋承租户的拆迁情况做进一步的细化。所以有了刘副主任所说的只和产权人谈而不和你承租户谈的说法。就此,法律界人士指出,南京市的相关拆迁办法虽然没有就此做细化,并不代表小郝的要求于法无据,小郝可以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拆迁人的现场拆迁行为是侵权,拆迁不应该损害别人的财产,拆迁方有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要求财产损失的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拆迁人的行为虽有侵权,但是与对这间房子拆迁的合法性没有关系。

  社会学家:红山街道打法制旗号行自己家规

  就此,事情已经很明朗。红山街道的这次拆迁行动在整个的策划中存在着瑕疵。虽然说这不是强制拆迁,可并没有到达通知书上的拆迁期限,在商谈还存在矛盾的前提下,没有给小郝通过相关部门公正权威裁决的机会,就冒然行动损坏他人财物,这种侵犯当然也是违法的。玄武区政府以及红山街道在遵循和实践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中,自己又是怎么做的呢?

  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社会学博士周凯教授针对此事说,正如记者所说其过程是有瑕疵的,体现在拆迁人的法律素养不足,导致拆迁过程中侵害承租人的权利。如果不是强拆,这就不仅仅是法律素养问题了,从小的方面说是红山街道从上到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社会背道而驰,与打造法制社会、服务型政府的声音格格不入。从大的方面来说,红山街道完全置法律不顾,是一个打着法制旗号的“山寨”大王,却执行着自己的“土家规”。这次拆迁的实际行动,恰恰说明了这是打造法制社会缺失之处的缩影。而就110处警民警在现场没有阻止拆迁人的野蛮拆迁问题,如果属实的话,那就是不作为而漠视矛盾激化,民警是否有难言之隐不得而知。

(责任编辑:刘芬娟)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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