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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温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涉嫌受贿被诉

2009年09月25日15: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温州9月25日电 (记者 袁爽通讯员心土)原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郑启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045000元。目前,浙江省温州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郑启明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现年51岁的被告人郑启明,是原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龙湾区第六届人大代表。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并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家景花园”房地产项目。“家景花园”房地产项目在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方面得到时任温州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郑启明的支持。

  2003年初的某日,被告人郑启明向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某提出介绍家景花园项目的配套电梯工程。薛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郑启明之前的支持,并希望在项目后期的建设、房管审批手续等方面能继续得到其关照和支持,在未使用郑启明推荐的电梯项目的情况下,于2003年4月11日以“电梯利润包干”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郑启明100万元人民币,郑启明予以收受。

  温州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温州民营工业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5号、16号地块(即名人花园项目)进行开发,在用地功能改变等有关手续审批方面得到时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郑启明的关照和支持。

  从2003年至2009年,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能继续得到被告人郑启明的关照,先后八次送给被告人郑启明“好又多”银行购物卡和现金合计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郑启明均予以收受。

  5月28日,被告人郑启明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6月11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被告人郑启明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04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启明在担任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4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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