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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男子街头“开班”教抢劫 被诉重罪

2009年09月28日09: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教手下如何抢劫,结果被福州仓山区检察院以“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罪”起诉。据了解,这是仓山区首起以该罪名起诉的案例,在福州市也是先例。

  2003年,16岁的贾某龙在老家参与抢劫,落网后被判刑3年。去年11月,贾某龙来到福州火车站一带,靠敲诈勒索收一些“保护费”生活。
没多久,他的妹妹与男友也来到福州,打算在火车站附近摆烧烤摊。12月底,为了给妹妹争地盘,贾某龙招了4个小弟,均是十七八岁的外来工。4人称贾某龙为“龙哥”。

  过了几天,4个小弟嫌贾某龙给的零花钱太少,提出“散伙”。贾某龙不同意“散伙”。一小弟提出,“龙哥”曾抢劫过,不如把方法教给4个人,不但可以练身手,还能“赚外快”。

  贾某龙觉得这是个好办法,就将他们带到琴亭高架桥下“上课”,安排4人分别扮演受害者、望风者、抢匪等角色,模拟抢劫现场,教导“要诀”。

  “上课”后仅两天,4个小弟来到城门镇,根据贾某龙教的方法,抢走一市民的手机及若干现金。事发后,警方立案侦查。今年年初,听到风声的贾某龙解散了4个小弟,分头逃窜。今年7月,5人陆续落网,螺洲派出所以抢劫罪向仓山检察院报捕。4个小弟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而贾某龙提出自己并未参与抢劫,在此事中没有犯罪。仓山检察院认为不宜将贾某龙定为“抢劫罪”,经讨论,以“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罪”对贾某龙提起诉讼。

  据《刑法》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与教唆罪相比,两者的量刑原则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有独立的法定刑;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

  因此,无论贾某龙有没有参与抢劫,或小弟后来是否实施抢劫,他传授“抢劫课”都已触犯法律。 (海峡都市报 记者 吕蕴岚通讯员陈明文) (来源:东南新闻网)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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