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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周年系列报告之17:环境保护成就斐然

  新中国60周年系列报告之十七:环境保护成就斐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迅速。经过不懈努力,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治理力度逐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得到加强,污染治理投入稳步增加,全国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了控制,环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

  一、环境保护事业积极稳步发展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在上世纪50、60年代开始孕育,70年代,我国的环保事业在艰难中起步,开始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1972年6月,我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保护开始摆上国家议事日程。

  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和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成为我国环保事业的第一个里程碑。《规定》提出了防治污染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后来成为我国第一项环境管理制度,至此,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得到加强,环境保护事业稳步发展。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年12月,党中央批转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明确指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使环境保护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加快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进入80年代后,步入正轨的环境保护事业稳步发展。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正式把环境保护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明确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环境保护三大政策。1984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有关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包括环境保护的资金渠道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开始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4月,国务院召开第三次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积极推行深化环境管理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污染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5项新制度和措施,对新上项目坚决实行“三同时”,不增加新污染源,对老污染源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加以解决。

  “八五”期间,特别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中国在世界上率先提出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第一次明确提出转变传统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随后中国又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等纲领性文件,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确定了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加大了执法力度,积极稳步推行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九五”期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期间,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大力推进“一控双达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污染源达标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工作,全面展开“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水污染防治,“两控区”(酸雨污染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大气污染防治、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简称“33211”工程)的污染防治,环境污染防治取得初步、阶段性进展。国家确定的“九五”环保目标已基本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十五”期间,党中央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2002年,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立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污染治理模式由末端治理开始向全过程控制转变。

  “十一五”时期,国家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资源管理等一系列政策;建立了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和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环境保护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的环保立法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对象制定、颁布和修订了多项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资源法,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法律和标准体系,为环保领域实现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础。197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起点。改革开放以来,环境立法逐渐建立了由综合法、污染防治法、资源和生态保护法、防灾减灾法等法律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列入国家根本大法,这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带动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全面展开。把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逐步走上法制轨道,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法制体系开始建立。之后,国家陆续颁布了许多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和颁布了一批环境保护条例。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十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90年代,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成立,加快了资源环境立法的进度。在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我国相继出台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水法》、《煤炭法》、《水土保持法》等;在防灾减灾方面,制定了《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气象法》等;在污染防治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2002年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立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由末端治理开始向全过程控制转变。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监管制度和强化的经济措施等。环境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使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基本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到目前为止,制定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项,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法律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限制破坏资源环境的活动,加快治理污染的进程,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环保管理与环保执法逐步加强

  我国在建立健全环境法律体系的同时,也重视环境管理体制建设。已经逐步建立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各级政府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并提出报告,监督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的执行,提出同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有关的议案,开展与各国议会之间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交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组成,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省、市、县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08年3月,国家批准组建环境保护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了其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强化了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等职能,为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

  我国把环境执法放在与环境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从90年代起,国家开始进行全国环境执法检查,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近年来,国家积极开展环境执法大检查,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目前,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国家对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重点地区的污染治理。实施关停“十五小”企业,检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流域限批,提高执法效果。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起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公民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同时还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多起违法行为。国家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督查力度,强化在建核电厂和拟建核电厂项目的监管与评审,加强放射源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随着环境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地、县四级环境执法体系,拥有环境监察机构2954个,环境监察人员5.7万人,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三)公民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国家通过举办“六?五”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环保纪念活动,宣传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提高全民环境意识;通过举办环保宣传周,开展创建绿色学校和绿色社区、环保知识下乡等活动,把环保宣传工作逐步深入到基层;通过评选“绿色中国年度人物”,激发社会公众的力量,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通过设立“地球奖”、“杜邦杯环境好新闻”、“绿色学校”、“中华环境奖”等多项社会奖项,表彰和宣传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典型,激发广大公众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

  此外,政府注意利用报纸、网站、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有影响的专题报道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的情况和动向,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弘扬环境文化,增大政府管理透明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群众享有环境知情权。通过大力弘扬生态文明,宣传保护生态环境,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自然观,唤醒并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对于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绿色消费、限用塑料袋等保护环境的号召,社会各界广泛响应,积极参与,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近年来,国家印发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发布了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一个部门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保障了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环保决策更加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

  随着我国环保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关注面在不断扩大,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在向纵深推进,不仅理论上在突破,实践上也在不断探索,环境信息公开、环保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环保听证、区域限批、环境文化建设、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干部环保政绩考核、排污权交易等,环境保护正在主动与社会方方面面发生联系,逐步进入综合决策。

  三、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大

  污染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污染防治工作由70年代以实行“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为重点起步;80年代提出积极推行深化环境管理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污染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等制度和措施;90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工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由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由分散治理向分散与集中控制相结合转变的三个转变,开展了大规模的重点城市、流域、区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近年来,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更加重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工业三废治理取得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得到控制,城市环境治理能力不断增强。

  (一)“三废”治理取得成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主导地位的工业越来越发达,工业“三废”排放带来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我国从国情出发,经过多年的努力,对多数污染严重的老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采取利用资源和能源综合处理、加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清理整顿、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等措施,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2008年全国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92.4%,比2001年提高了7.2个百分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88.8%,提高了27.5个百分点;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为89.6%,提高了22.3个百分点;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为89.3%,提高了39.1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64.3%,提高了12.2个百分点;“三废”综合利用也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达到1621.4亿元,提高3.7倍。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

  “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为实现减排目标,国家积极推进工程减排,新增燃煤脱硫机组总装机容量;狠抓结构减排,全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闭小火电机组、淘汰小炼铁、小炼钢、小炼焦、小造纸等;加快管理减排,加强污染减排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设,2007年出台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三大体系”能力建设。2008年建立和完善了减排计划审核备案、工程核查调度、数据会审考核及发布等一系列制度,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减排工作进展不力的城市和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进展。

  初步核算,2008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320.7万吨,比2007年下降4.4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321.2万吨,比2007年下降5.95%。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6.61%和8.95%,不仅继续保持了双下降的良好态势,而且实现了目标要求的任务完成进度,为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城市环境持续改善

  近年来,国家大力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使城市的基础设施水平不断提高,功能不断完善,人居环境逐步改善。到2008年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达8106万立方米,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96倍;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2%,比90年代初提高了55.3个百分点;集中供热面积34.9亿平方米,是80年代初的299倍,是90年代初的12.6倍;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3.3%,比90年代中期提高14.2个百分点。全国监测的519个城市中,有399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标准,占监测城市数的76.9%;有113个城市为三级,占21.8%;有7个城市为劣三级,占1.3%。全国监测的392个城市中,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好的城市占7.9%,较好的占63.8%,轻度污染的占27.0%,中度污染的占1.3%。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不断加强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国务院批准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批准并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不同区域生态破坏原因和特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国家积极推进植树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设和国土整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森林、湿地和荒漠生态系统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国家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确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批准并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不同区域生态破坏原因和特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不断加强。

  (一)林业生态建设稳步发展

  第六次(1999―2003年)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显示,我国森林面积达到17491万公顷,比第五次(1994―1998年)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增长10.0%;森林覆盖率为18.21%,增长1.66个百分点;森林蓄积量为124.6亿立方米,增长10.6%。十六大以来,国家以六大林业工程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同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力度。2008年全国共完成造林面积535.4万公顷;其中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面积343.8万公顷,占全部造林面积的64.2%。造林面积增长的同时,林种结构进一步调整,造林质量呈上升趋势。

  (二)自然生态保护建设得到加强

  我国政府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的生物物种,维护生态平衡。截至2008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2538个,比2001年增加987个;自然保护区面积为14894万公顷,增长14.7%;自然保护区占辖区面积比重为15.1%,提高2.2个百分点。

  自然湿地进一步得到保护。我国首次(1995-2003)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湿地总面积为3848.6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0%,其中,自然湿地3620.1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94.1%。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470多处、国际重要湿地30处、国家湿地公园18处。约有47%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一批生态地位重要的退化湿地生态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三)荒漠化沙化控制、水土保持等方面取得进展

  第三次(2004年)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表明,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荒漠化和沙化整体扩展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国沙化土地由20世纪末每年扩展3436平方千米转为每年减少1283平方千米。截止到2004年,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为263.62万平方千米,比1999年减少37924平方千米;重、极重度荒漠化面积在荒漠化面积中的比重由1999年的47.3%下降到2004年的38.7%;全国沙化土地面积173.97万平方千米,比1999年减少6416平方千米;流动、半固定沙化面积在沙化土地中的比重由1999年的36.1%下降到2004年的33.9%。

  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新进展。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累计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10159万公顷,比2000年增加了2063万公顷。

  五、环境保护投入稳步增加

  70年代后期,国家开始重视改善环境质量和保证经济发展,并致力于增加环境保护投资。特别是“九五”和“十五”时期,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直接投入逐年增加,投资机制和渠道逐步建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近几年来,国家通过政府、企业、民间、社会以及引进外资等多种渠道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国债资金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投资重点,带动了社会资金对生态环境的投入。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完善,污染治理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为我国的环保投入开辟了多方渠道。

  (一)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逐年增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稳步提高

  80年代初期,全国环保治理投资每年为25-30亿元,约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0.51%;到80年代末期,投资总额超过100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0.60%左右;“九五”期末,投资总额达到1010.3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02%,首次突破1%;“十五”期末,投资总额达到2388.0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30%。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达4490.3亿元,比2000年增长3.4倍,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49%;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量逐步增加,占GDP比重均呈上升趋势。

  (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断增加

  2008年,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801.2亿元,是1981年的334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分用途看,燃气163.5亿元,是1981年的91倍;集中供热投资269.7亿元,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169倍;排水投资496.0亿元,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248倍;园林绿化投资649.9亿元,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722倍;市容环境卫生投资222.1亿元,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317倍。

  (三)林业系统营林投资稳步增长

  全国营林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从1990年的10.1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836.6亿元,年均增长27.8%;其中2008年国家投资营林固定资产达501.4亿元,是1990年的109倍。从投资方向看,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逐步向营造林事业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六、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逐步深化

  我国重视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环境事务。1972年,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自此我国逐步开始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我国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环保事业的稳步发展,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异常活跃。积极参加多边环境谈判,维护国家利益和发展权益,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务实合作的精神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务。我国于1979年加入联合国环境署的“全球环境监测网”、“国际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和“国际环境情报资料源查询系统”。在环境署的组织下,中国将防治沙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的经验和技术传授到许多国家。我国多次派出高级代表团参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及其系列筹备活动,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臭氧层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境教育和培训、长江中上游洪水防治、区域海行动计划和防止陆源污染保护海洋全球行动计划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我国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模式,并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各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活动,出席历次亚太经合组织环境部长会议。

  我国积极参加了有关环境保护的缔约方会议和有关国际会议,缔约或签署了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并参与有关工作,维护了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参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我国在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过程中,积极开发氟里昂替代物质,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我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42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在环境政策法规、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可持续生产与消费、能力建设、示范工程、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等方面广泛进行交流与合作,取得一批重要成果。我国积极推进蒙特利尔多边基金,提前完成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一阶段目标,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在双边合作、全球环境基金等领域取得突破。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环境合作协定,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环境管理、科研、监测网络体系逐步完善。到2007年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共有17.7万人,是90年代初的2.7倍,其中环境监测人员4.9万人,比90年代初增长63.2%,各级环境监测站2399个,增加了360个。环境监测进一步适应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形成了以大中城市为中心的大气监测网,以对大江、大河等重点流域为中心的水质监测网,对长江三峡库区、近岸海域等的生态环境监测网,获取的大量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监督及科学研究提供了科学依据。逐步制定了大气、水、海洋、生态、土壤、噪声与震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规定,建立了大气、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污染、生态监测、土壤环境等方面的分析方法,为环境监测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全国重点城市积极开展了空气质量日报,发达地区所辖中心城市也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陆续开展了空气质量预报,为广大公众及时的了解环境质量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资料。

  八、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从1972年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开始有了“环境保护”的概念,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环保事业从小到大、蓬勃发展,在经济高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基本避免了环境质量急剧恶化的趋势,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体现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更高要求。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要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的目标,尚需付出极大的努力。我们要通过严格的环境管理、经济的环境保护手段、高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最大程度地减轻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加速推进、消费迅速升级带来的巨大环境压力,努力保障国家环境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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