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分地区收购计划的通知 国粮调[2009]195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发行相关省级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分地区收购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下达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分地区收购计划33.33万吨(折油菜籽按100万吨控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市),按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
具体分地区收购数量见附件。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粮调〔2009〕136号文件执行。
附件:2009年第二批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分地区计划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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