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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旅游交通事故处理 代驾出事车主需担责

来源:海力网-半岛晨报
2009年09月30日00:50

  请人代驾出事 车主也得担责

  律师解读:租车旅游、好意同乘、找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随着“十一”长假的临近,一些司机朋友走亲访友难免会喝一点酒,酒后找人代驾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但是酒后代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呢?另外,关于好意同乘、租车旅游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都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对此,本报邀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租出去的车出事也要负责

  去年 “五一”节前,家住中南路的李某从我市某汽车出租公司租了一辆中华轿车,准备开回老家庄河玩两天,大连某出租汽车公司同李某约定,租金每天200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所有赔偿责任全部由李某承担。去年4月29日下午,李某跟朋友一起喝酒,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同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报废,面包车司机孙某腿部骨折。经交警认定,李某酒精含量为每毫升54毫克,属于酒后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李某无力赔偿,孙某委托王金海律师将李某和某汽车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医鉴定,孙某构成八级伤残。虽然某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同李某签订的租车合同,声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全部由承租人李某负责,但法院并未采信汽车租赁公司的观点,判决李某承担孙某的全部损失共计19万余元,大连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遇车祸也得担责

  去年“十一”期间,我市某大学的大学生黄某借用其舅舅的一辆丰田轿车,约女同学陈某一同到金石滩游玩,女同学王某知道后,也想跟他们一起去,黄某爽快地答应了。他们高兴地玩了一整天,结果在回学校的路上,黄某因劳累未控制好方向盘,导致轿车撞在东北快速路的分界桩上,造成同学王某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3天,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由于是一起独立交通事故,加之当天黄某喝了二瓶啤酒,大家看王某伤的不太重,事故发生后未敢报案。对于这7000元医疗费,黄某认为是王某无偿搭乘他的轿车,不应当由自己全部承担。后咨询了王金海律师,才知道尽管自己是“好意同乘”,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平均分担了医疗费用。

  代驾出事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大连某公司经理胡某在酒店请一客户吃饭,碍于面子,喝了一杯白酒。回家时,他付给酒店一工作人员200元,请他找一个会开车的人驾驶他的车将他送回家。没想到在回家的路上同一辆本田轿车追尾,造成本田轿车后备箱和尾大灯损坏,经4S店修理,花费修复费9700元。对于本田车的损失,胡某认为,应当由代驾的司机小孙承担,自己喝多了酒才花钱请他代驾的,当时开车的是小孙,出事后当然由小孙承担赔偿责任。

  小孙则认为,自己代驾才收了200元,一下子赔9700元,确实委屈。后经协商,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外,小孙和胡经理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王金海律师说,这样处理是比较妥当的,代驾人员是收取相关费用后才驾驶机动车的,具有一定的利益,应当审慎驾驶,而车主对车辆也是具有支配利益的,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张兴)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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