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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做最大幅修改 带病投保超两年可获赔

来源:南方日报
2009年09月30日10:35

  新《保险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进行了迄今为止最大幅度的修改。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最大的亮点就在于从制度设计、规则完善等方面进一步凸显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对保险公司则给予更多的约束。

  广东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从投保人的角度看,新《保险法》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带病投保”超两年后也可获赔

  在新《保险法》中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

  此前,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如故意隐瞒病情,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此理由拒赔。因这种情况引发的纠纷十分普遍,一般来说投保人很难获得保护。

  但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当然,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也规定,“保险人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

  二手车主可承继原车主保单

  随着汽车消费的高速增长,二手车交易也越来越频繁。而二手车交易带来的一个问题,颇让新车主烦恼:在保险理赔中因买卖双方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造成无法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紧急出台的新《保险法》第一个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新《保险法》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若在新法实施后发生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等行为同样适用新法。这也意味着二手车主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广东保监局财产险处处长黄海晖表示,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

  加快理赔效率赋予投保人更多知情权

  “投保易理赔难”是让投保人最为头疼的所在。新《保险法》实施后,这一让投保人头疼的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新法在提升理赔效率方面,做了多项新规定:当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时,如果认为材料不完整,要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避免出现此前多次让被保人补充材料的“折腾人”情况;如果拒赔,要在3天内发出通知书。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本报记者田志明

责任编辑:邰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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