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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税局原处长涉嫌受贿455万案开庭

来源:新华网
2009年09月30日10:47
  今天(29日)上午,(海南)省地税局地方管理处原处长王忠涉嫌受贿455万元一案在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一中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对其进行指控。

  据了解,王忠现年44岁,1999年5月18日任海口市地税局副局长兼稽查分局局长;2008年9月11日,任海南省地税局地方税务管理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在2008年12月被逮捕。

  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9年初,北京某集团海南分公司承建的明光大酒店涉嫌重大偷税被举报,海口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依法对北京某集团海南分公司进行稽查后,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及罚款总计200多万元人民币。之后,海南省公安厅对该公司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侦查,该公司法人代表找王忠帮忙协调,王忠答应帮助协调。事情解决后,为了感谢王忠,2000年6月某日,该公司法人代表送给了王忠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02年上半年某日,王忠以办事需要资金为由,找海口保税区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索要人民币25万元。该董事长害怕王忠在税务方面找公司麻烦,几天后,在汇通大厦楼下,将用公司档案袋装的20万元送给王忠。后王忠的一名朋友在锦绣京江楼盘购买了2套别墅,找王忠帮忙打折扣,王忠便给了他20万元人民币。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王忠分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为海南某科技公司提供帮助,使该公司以绝对优势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装置招标中中标。为感谢王忠,某日上午,该公司老总在停车场将30万人民币放在了王忠的车上。

  2005年,一地产公司准备从海口搬迁到广州,因该公司在海口欠税款1000多万,搬迁难度很大。该公司老总找被告人王忠帮忙,王忠答应。该地产公司搬迁到广州后,该公司老总为感谢王忠,双方商定,由王忠介绍人到公司承领工程,以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将人民币150万元送给王忠。事后,王忠介绍其朋友去承接工程,后来该朋友用编织袋装着人民币150万元送给了王忠。

  2004年年底至2006年期间,海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将公司名下的某广场铺面转让到自己名下,并注销该公司,找到王忠帮忙,王忠答应了。这名总经理先后送给了王忠12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9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忠在任海口市地税局副局长兼稽查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11家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455万元、港币10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其中涉嫌受贿的最大一笔款项为150万。

  检察机关公诉,王忠为了让海口市地税局原局长陈谟林(另案处理)帮其解决副处转正处问题,约陈谟林妻子到海口市太阳城酒店吃饭。饭后,王忠在该酒店停车场将装着10万元人民币的提兜放在了陈谟林妻子的车上。此后,王忠又先后行贿了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兼稽查分局局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5万元,港币10万元,购物卡2万元;同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1万。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王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林莹) (来源:南海网)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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