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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 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来源:天津网
2009年10月11日09:54
  梁丽“捡金案”追踪报道

  天津网讯 天津网—城市快报一直追踪报道的梁丽“捡金案”有了最新进展。昨天(10月10日)下午,梁丽的丈夫刘建华给天津网—城市快报打来电话:“就在刚才,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刚刚登门给梁丽送来了撤销案件决定书,上面对于梁丽的称呼仍是犯罪嫌疑人,这让她的精神再次崩溃。”

  撤案决定书最后一天送达

  刘建华介绍,昨天(10月10日)下午1点30分,他接到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询问梁丽在不在家和身体情况如何。梁丽刚刚出院时间不长,正在租住处休息。下午2点多,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梁丽的租住处,当面送达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他们说,昨天(10月10日)是期限的最后一天了,给梁丽一份撤销决定。”

  这份深公撤字(2009)第21号撤销决定书称,“犯罪嫌疑人梁丽,性别:女,年龄:40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单位和职业没有写)。我局办理了"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落款为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

  没决定是否提起国家赔偿

  “本来检察院的结果出来以后梁丽的情绪已经平静多了,但昨天(10月10日)看见这份撤销决定书,她又激动起来。我也和他们(指工作人员)吵了起来,凭什么还叫梁丽犯罪嫌疑人呢?既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即使构成侵占罪也应该由法院认定啊。怎么转来转去,梁丽还是犯罪嫌疑人呢?”刘建华很不理解这个称谓。

  据刘建华介绍,看到撤销案件决定书,梁丽当即崩溃,与工作人员争论起来:“为什么还说我是犯罪嫌疑人?不许提我是犯罪嫌疑人。”对方回答:“不争论细节问题。”此前有媒体报道,梁丽将提请国家赔偿。对此,刘建华表示:“现在我们都很激动,想静下来想一想,再决定下一步怎么办。梁丽被关了9个月零1天,我们要一个合理的说法。”

  律师:改正错误不该羞羞答答

  对此,天津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沈兴政称,犯罪嫌疑人这个说法并不是绝对的,虽然这可能是撤案决定书一个既定的格式文书,但这种撤案是不公道的。“我个人认为,只有公诉案件中才能有犯罪嫌疑人之称,自被刑拘到检察院出起诉书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现在,梁丽一案已经被认定不构成公诉案件了,就不能用犯罪嫌疑人这个称呼了,即使当事人提起自诉,梁丽也只能是个被告人。还叫人家犯罪嫌疑人,给梁丽造成的思想压力有多大啊!这样羞羞答答改正错误,不够光明正大,也不够彻底。”沈兴政说道。

  对于国家赔偿问题,沈兴政认为:“抓错了人,就应该赔。此案中,即使当事人提起自诉,告了梁丽,也属于国家抓错人了,那么就应该赔偿。至于赔多少有一个计算标准,按天计算。本案中,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下达的,那么,如果梁丽提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该为对她下达逮捕令的检察机关。”(记者高立红实习生 黄萱) (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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