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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报告被送单位 法院认定没有泄露个人隐私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12日11:06
  中广网北京10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55分报道,近年来,乙肝病毒携带者择业受歧视的事件一直被各界所关注。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认为,体检门诊部将体检者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报告递送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泄漏患者隐私,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李某是北京某公司职员,在公司安排的员工体检中,被确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之后体检门诊部将该报告递送给公司。李某认为门诊部将乙肝病毒标志物列入体检套餐,违反了《16号意见》及《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故意泄露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请求卫生局查处。卫生局调查后回复李某,门诊部不存在故意泄露患者隐私的情况。李某不服,将卫生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卫生局行政行为违法。

  有意思的是,卫生局举证称,在检查中他们对门诊部未将乙肝携带者情况按照规定上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对其作出医疗机构不良职业行为积分通知。但是门诊部不存在故意泄露患者隐私的情况。

  法院认为,李某参加的是其所在单位组织的统一体检,在体检前其应当知道体检项目,且没有相关规定禁止他在相应范围内自行选择体检项目,因此门诊部按照协议递交体检报告是普通履约行为,不属于故意泄露个人隐私。卫生局已经依法履行了对李某投诉事项的审查职责,不存在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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