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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托民间高手炒股致亏损 昔日拍档对簿公堂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13日18:08
  中新网宁波10月13日电 (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俞佳李义山)为在股市中博取利益,浙江宁波一股民将巨额资金交由民间炒股高手代为操作。由于股票市场下跌造成巨额亏损,一纸协议却无法平息这对合作者的纠纷。委托人仇某以受托人寿某未告知亏损情况,致其未及时撤出资金导致亏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7年7月,仇某经某证券公司老总介绍,得知寿某炒股的成功率很高,2006年到2007年的两年间,寿某的账户资金增加了几倍。听闻此消息后,仇某联系到了寿某并委托其代为炒股。同月24日,双方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投资亏损风险由仇某独自承担,寿某不保证操作资金盈利底线。

  双方还对盈利后的分成及分成时间等事项作了约定,当盈利达资金总额的100%以内(含100%)时,盈利部分三七分成(寿某分得30%,仇某分得70%),当一年内盈利达到资金总额的100%以上时,盈利部分四六分成(寿某分得40%,仇某分得60%),当盈利达到资金总额的20%以上时即可分成。

  双方还约定如亏损超出资产总额的20%时,仇某有权撤回委托。但协议未对亏损时寿某如何尽告知义务、仇某可以何种方式撤回委托等问题作出约定。之后,仇某将总额近1000万元的两个资金账户交由寿某操作。期间,双方共进行了3次盈利分配,寿某共得到盈利分红90万元。

  2007年10月,中国股市开始暴跌。至2008年6月底,仇某要求寿某将股票全部卖出,此时,仇某提供账户的资金只剩下600余万元。仇某认为产生的巨额亏损是寿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尽到告知义务所致,且拒绝接受关于抛售股票的指令,对此造成的损失寿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此外,寿某未在证券投资期间创利,亦无权获得盈利分成,其取得的90万元分红也应予返还。仇某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寿某赔偿损失196万余元并返还90万元。海曙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仇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仇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仇某在其中一个帐户盈利超过委托理财资金总额20%时,已按约将寿某可得部分支付给寿某,现又以实际委托期限内并无盈利反而亏损为由,要求返还盈利分成,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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