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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券商“一参一控”路径图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14日07:21
  证监会称,政策具体要求正得到相关方积极有效落实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针对近期对券商落实“一参一控”政策的若干报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回应本报求证时表示,证监会早在去年就已明确了券商落实“一参一控”的系列具体要求,目前这些政策得到了相关各方的积极有效落实。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早在2008年3月,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证券公司“一参一控”政策。2008年4月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强调了相关要求。2008年9月,证监会又统一部署各证监局下发通知,督促行业落实执行政策。

  “对各类券商落实"一参一控"政策,监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业界和媒体应全面理解这些要求。”有关人士介绍说,“在执行"一参一控"政策时,首先是不得发生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其次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妥善解决原有问题。对历史形成的多参、多控问题,给予合理的规范整改期;对特殊情况下政策性措施所形成的多参、多控,则将规范整改期限适当延长。”

  据悉,基于前述考虑,证监会明确的关于落实“一参一控”政策的具体要求共包括五个方面:

  要求一:

  明年底前达标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意见》的要求。《意见》下发前,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已有退出约定或整合承诺,且约定或承诺完成股权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于2010年12月31日的,仍应当按期履行约定和承诺。

  要求二:

  今年底前提交整改计划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时限明确的规范整改计划,承诺按照规定时限达到监管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还没有提交规范整改计划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予以特别关注,采取询问、谈话提醒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其及时提交规范整改计划,落实监管要求。

  要求三:

  逾期将采取监管措施

  到期仍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监管档案,并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从到期之日起,到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达到监管要求前,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的审慎监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

  要求四:关于汇金及建银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经国务院批准的汇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银投资重组证券公司的方案对股权退出有明确时限规定的,继续按照重组方案执行;重组方案没有明确退出时限的,可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即2013年5月31日前)达到“一参一控”的要求。

  要求五:券商上市须先达标

  为了维护上市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减少规范整改过程的复杂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变更事项,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一参一控”要求的证券公司不能申请上市,如证券公司拟在上述期限前申请上市的,应当在申请上市前达到“一参一控”的要求。

  据业内专家介绍,新近上市的光大证券,就是在解决了“一参一控”问题后,才实现上市的。

  政策得到积极有效落实

  专家表示,“一参一控”政策出台以来,一批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通过公司整合兼并或转让证券公司股权等方式达到“一参一控”政策的要求。原持有海通证券、申银万国、五矿证券和兴业证券4家证券公司股权的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转让海通证券和申银万国股权的方式,达到政策要求;原持有申银万国、海通证券和东方证券3家证券公司股权的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已通过转让申银万国股权的方式,达到政策要求。

  “在综合治理期间,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作为实施政策性重组的平台,通过注资、受让股权等方式,对若干家证券公司实施了重组。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参与证券公司重组,是在综合治理的特殊背景下作出的阶段性政策安排,为化解证券公司风险、维护证券行业稳定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考虑到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参股、控制证券公司的特殊情况,证监会在"一参一控"政策具体落实要求中对其规范期限作了相应安排,这是可以理解的。”专家说。

  据悉,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及汇金公司的母公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充分了解“一参一控”的政策,正在积极、务实地推进相关规范工作。

  “一参一控”是国际惯例

  业内专家表示,同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时参控多家证券公司,使得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趋同,容易导致同业竞争,损害股东自身利益;容易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形成关联交易或利益冲突,影响证券公司的公信力,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

  因此,实行“一参一控”政策,有利于加强对证券公司股权和治理结构的监管,使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清晰、合理,治理结构更加规范、稳定,以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更好地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证券公司股东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力,公正履行股东职责。“一参一控”政策的确立,是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完善。

  “前不久,媒体报道了工行收购盘古银行所持泰国ACL银行股权的消息。盘古银行之所以要出售ACL银行股权,就是因为泰国央行《金融板块总体规划》规定,泰国任何一家银行持有另一家银行的股权不能超过10%。”上述专家称,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均对金融机构的同一控制问题保持高度关注,“无论中外,概莫能外。你看国际上的大投行、商银、保险机构,哪里见到同一控制的?”(记者周翀)

  (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代表本网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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