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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次轻判故意杀人者 法院推出刑事和解制度

来源:大河网
2009年10月15日08:30

  郑州中院推出刑事和解 河南首次轻判故意杀人者

  记者韩景玮 通讯员冯海明

  因谈恋爱遭女友母亲反对,一青年怀恨在心,购买凶器和安眠药,将女友约到宾馆,迷倒女友后将其杀死……被告人孟伟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10月14日下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决孟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孟伟之所以被轻判,与郑州中院新推出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关。孟伟一案成为我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而被轻判的案例。

  庭审结束后,郑州中院向媒体透露,郑州法院已在全省率先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今后,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恋爱不成杀死女友

  23岁的孟伟一直认为,按他所犯罪行,他死定了。

  孟伟家住中牟县万滩乡永定庄。因家境清贫,他于2008年7月到郑州市花园口镇赵兰庄村一养鹅场打工,并结识了该村18岁女孩兰香。在孟伟的追求下,二人开始来往。而兰香家人因考虑女儿年龄太小,极力阻止二人谈恋爱,并警告孟伟不要再纠缠兰香。孟伟对此十分恼怒。

  2008年11月24日,经预谋,孟伟在由中牟县回郑州的途中,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又买了6片安眠药。当晚9时,孟伟约被害人兰香及兰香的朋友杨小姐一起外出吃饭。之后,孟伟到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村一家庭旅馆预订了房间,随后3人去附近上网。

  当晚11时许,孟伟、兰香二人回到旅馆房间。孟伟将安眠药偷偷放到绿茶内,骗兰香喝下。次日凌晨1时许,孟伟趁兰香熟睡之机,持水果刀猛割兰香的颈部,致其死亡。兰香的女友杨小姐在多次联系兰香未果后,25日来到旅馆了解情况,但门反锁。不久,孟伟打开门求救,兰香已被杀死。

  公诉部门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孟伟的刑事责任。据孟伟供述,他将兰香杀死后企图自杀,在自杀未遂的情况下,主动打开房门。其辩护人认为,孟伟的行为有自首情节。但法院认为,其行为是求生自救,并非自动投案。

  刑事和解一审获死缓

  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亲属除要求追究孟伟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其各项费用23万元。

  法官透露,被告人家中清贫,而受害人家中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按以往经验,这样的情况很难达成和解。受害人亲属最初也坚决要求法院判孟伟死刑。后在法官及检察官的努力下,孟伟的父亲最终与原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孟伟家人共赔偿受害人亲属9万元。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孟伟从轻处罚。

  这一结果,符合郑州中院新推出的刑事和解政策。法院根据该政策,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法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孟伟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此案系感情纠葛而引发的犯罪,被告人孟伟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郑州中院一审作出判处孟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

  重罪和解成全省首例

  昨天下午4点钟,此案宣判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向媒体通报:孟伟一案是我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被轻判的案例。此前,刑事和解措施曾在郑州管城法院尝试使用,但所审案件也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

  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人及受害人亲属均不愿出面,而是委托其代理律师面对媒体。

  据双方律师透露,此案给涉案双方家庭都带来巨大伤害。受害人母亲因失女之痛而病倒,至今尚未完全康复。受害人亲属原打算以最重刑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后在被告人父母的请求下,加上法院和检察院都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他们最终同意接受调解。

  被告人家庭本就贫困,按原告最初赔偿请求,他们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为筹措9万元钱,被告人亲属已把家里所有能卖的东西全卖了,把所有能借的亲朋全借了个遍。

  有章可循在全市推广

  据了解,郑州中院在今年8月26日,已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意见,今后全市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在案件中,达到被告人满意、被害人不上诉、检察院又不抗诉的法律效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文琳表示: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和谐,既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作用,符合执法的要义和精神。

  郑州中院这次出台的意见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分别是:轻微刑事案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等。

  适用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初犯、偶犯、过失犯、胁从犯;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具备帮教、管教条件,通过帮教、管教可以达到改造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以及65周岁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职务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涉及黑恶势力、雇凶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或者调解。

  阳光操作防司法不公

  采访现场,有媒体提出,刑事和解会不会是“私了”?会不会是变相的“花钱买刑”?

  对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玉杰强调,首先,刑事和解事实上不能叫“私了”,因为它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关。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和解制度是否启动,这取决于司法机关,并不取决于个人。

  在郑州中院出台的相关意见中,专门强调了刑事案件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要遵循的原则,即双方自愿、依法进行、适时有度,同时禁止胁迫、诱使当事人接受和解、调解协议。注重被害人意愿、维护被害人权益,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基点,也是它最大的亮点。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是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加害人认罪悔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

  关于“花钱买刑”问题,郑州中院这次专门出台意见,就是让基层法院知道,哪些案件可以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监督程序来保证刑事和解不沦为“花钱买刑”的坏制度。

  有媒体提出:以前媒体所报道刑事和解案均为轻微刑事案,而郑州中院这次为何将一个重刑犯纳入刑事和解范围?

  对此,李玉杰介绍,2006年11月,最高法的有关意见提出:对死刑的惩罚原则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保留死刑但严控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认为:“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而孟伟一案符合最高法“宽严相济”、“少杀、慎杀”原则,在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下,目前的量刑也是合适的。

  针对此案,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法官在审理中积极引导被害人与被告人方和解,使双方在附带民事赔偿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使被害方的利益得到了关注,也据此对被告人判处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杀人偿命”等观念在民众中有着很深的影响,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中的运用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刑事和解在特定范围的死刑案件中的适用,除能达到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外,另一重要价值便是,逐渐扩大民众对传统观念中的死刑案件作非死刑处理的接受度,实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目标。

  现实中,在有关实践中,以罚代刑、贿赂司法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何避免刑事和解沦落为“以钱买刑”或者“以钱换命”?为此,有必要以细化的、可行的、公平的、透明的制度,打消人们的疑虑,使这一司法制度取信于民,并得以规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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