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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出台地方性法规充分保障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官员履职和政府花钱成监督重点(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7日09:12
  “一府两院”的官员履行职务情况,政府怎么花钱……老百姓关注的这些热点问题,在近日举行的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在这次会议的13项议程中,有一项是审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

  一位参与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激动地对记者说:“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就是人大常委会关注的焦点。今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高官徇私枉法、经济运行变化、民生预算调整等敏感问题,都可更充分地依法行使监督权。草案对监督的重点内容、主要程序、时限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体现了地方特色,又体现了监督的实效性。”

  官员不称职可以提出撤职案

  “监督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官员,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但这个话题比较敏感。草案既细化了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案的职责,又具体赋予了被提出撤职的官员申辩权。”据一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介绍,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河南省在草案中规定,上述所列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行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这意味着,如果河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超过五分之一的人书面联名,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就可以提出人民政府副职人员的撤职案,副省长也在其中。

  反映强烈的问题可提质询案

  如果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当如何做呢?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时,具有询问权和质询权。在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

  可以询问和质询的事项包括: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或者调研、视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

  质询案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关接受,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如果提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草案还明确赋予公民有审查建议权。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审查确有不适当情形的,可责成或者建议有撤销权的机关予以撤销。

  执法检查关注重大违法问题

  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选取若干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执法检查,但对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并没有硬性规定。

  草案首次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被检查机关属于上级垂直管理机关,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草案还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主任会议可交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处理。

  针对司法机关违法办案问题,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其工作进行评议,是对两院工作更高层次、更加规范的监督。草案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评议。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常委会应当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专题汇报和说明,可以采取听证、论证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方法,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查清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逐渐由弹性变为硬性,特定问题调查,就是一个显性的监督方式和重要手段,并且贯穿监督的各个领域。”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草案规定,只要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就可以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成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责成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调查委员会可采取听取汇报、调阅卷宗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技术鉴定等必要的方式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向常委会报告。

  “但是,人大代表、常委会和其组成人员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按程序办理。”这位负责人表示。

  预算调整不经批准不得执行

  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另一个引起热议的话题,就是草案关于“政府花钱”的监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说:“一年中,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政府年初确定的财政收支计划往往要随时作出调整,草案在规定中对财政预算调整进行了严格限制。”

  记者注意到,草案规定,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的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有三类: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人大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因上级政府追加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在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前一个月,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人民群众不仅关注财政预算,还关注经济运行状况。”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委员说,草案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须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批准。政府应当在每年的6月到9月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执行情况。

  “审计是挤出政府财政支出"泡沫"的重要手段。草案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显现出明显的配套性,可以说一环紧扣一环。”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说。

  不少专业人士预测,按照法定程序,《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顺利通过后,将对河南的政治、经济等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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