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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石首法院宣判“6-1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17日21:06

  湖北石首市人民法院宣判"6•1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湖北石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6·1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新华网武汉10月17日电(记者黎昌政、田建军)10月17日上午,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对今年6月17日发生的涂晓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依法公开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涂晓玉等5名被告人五年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涂远华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7日晚8时许,石首市永隆大酒店厨师涂远高(男,殁年24岁)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死者亲属,死者亲属为向酒店索要赔偿,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起群众围观。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过程中,涂晓玉(系死者堂姐)、陈补生、王传淑、涂远华(系死者之兄)等人组织、煽动闹事,王俊、童震等人积极参加,堵塞交通,打砸财物,殴打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员共62人受伤;16台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永隆大酒店、疾控中心、笔架山派出所被焚烧、打砸;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石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晓玉、陈补生、王传淑、涂远华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涂远高系自杀身亡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无理要求,组织、煽动群众聚集闹事,王俊、童震等人积极参加,损毁财物,打砸车辆,殴打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涂晓玉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对罪行较轻,犯罪后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分别适用了缓刑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于10月16日开庭审理,近200人旁听了庭审,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做了辩护。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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