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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隧道工程招标陷入尴尬 行政强令另行一套为哪般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9日08:47
  本报泉州10月18日电记者郭宏鹏记者从福建省建设厅了解到,该厅已正式受理福建省榕圣市政公司(以下简称榕圣市政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公司申请撤销泉州市建设局重新组织招标的越权决定。

  据了解,东海社区即将成为泉州市新的城市中心,但老城区的市民进“新城”目前却仅有一条车流拥挤的近道可走。正因为此,原计划在2010年年底通车的东海隧道备受市民瞩目和期待,它将成为连接新老城区的一条交通要道。今年5月7日,泉州市东海隧道工程A标段开标,次日招标人即公示了评标结果:双阳建筑公司和中南市政公司的联合体成为第一中标人,榕圣市政公司名列其后。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榕圣市政公司发现中南市政公司在承包泉州西环路工程中被检察机关查处有行贿行为,被福州市建筑市场列入“黑名单”,2008年度已被信用考核降格为“C级”,不具备中标条件,于是向泉州市建设局投诉。

  经泉州市建设局调查发现,中南市政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确实存在注明的法定代表人与事实不符、文件中使用的公章亦非法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行政公章等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9月22日,泉州市建设局最终认定东海隧道工程A标段中标无效。

  但是,泉州市建设局在认定中标无效的同时,却撇开原招标文件规定的第二中标候选人自然升为第一中标人的规则,强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一旦重新进行招标,仅选择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编制工作时限就需30日,招投标的有效期又需90日,若再涉及投诉等,这个关系民生的“省重点工程”因招投标问题,工期又要推迟4个多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而东海隧道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若中标人被依法确定无效的,则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评标委员会不再递补中标候选人,也不对候选人重新进行排序。”

  此间,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一位负责人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在招标文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已经明确排除重新招标,再以行政手段强迫进行重新招标是完全错误的。是否重新进行招标应根据招标人拟定的规则来办,不能强制越权干涉,否则,就会侵犯招、投标双方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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