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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发放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19日18:35
  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杜博)财政部日前发布指导意见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要求地方发放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明确主管承办部门,加强消费券监管,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消费券发放应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

  意见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指出,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以扩大并引导消费。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

  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申领和使用政府消费券;

  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意见指出,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如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

  (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

  (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

  (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

  (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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