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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政府消费券发放 刺激经济扩大内需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20日17:15
  中广网北京10月20日消息(记者申玉彪)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6时47分报道,日前,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要求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以充分发挥政府消费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

  地方政府消费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财政部在这次下发的指导意见中特别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申领和使用政府消费券。

  另外、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严格发放规定

  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

  (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

  (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

  (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

  (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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