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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呼唤法官社会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1日07:37
  人民法官为人民———最朴素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时代需要法官立足国情,民本司法,始终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置,使审判工作得到社会的认同,赢得群众的口碑。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向法律负责,也必须对社会负责,实现法律之上的价值,使公平与正义具备法律的刚性、道德的柔性。

  法官的社会责任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就其审判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预判并加以考虑的职业责任。法官处理案件所造成的影响必然超出个案本身,应当让人民群众信任法官、信赖法院、信服裁判。

  毫无疑问,法官首先要对法律负责,应对法律有足够的敬畏,“法官在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这就是法官的法定责任。同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针对案件并超越案件本身,将案件置于广阔的社会基础背景之中,综合考虑案件所涉法律、道德、经济、文化等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正是法官的社会责任。

  赋予法官社会责任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考虑政治方向、稳定大局、国情民情、道德伦理、风俗人情、社会舆论等各种因素。为避免案件的处理与群众的公平感严重背离,须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

  赋予法官社会责任是对法官责任的历史传承。在中国古代,法官一般由行政官员兼任。他可以就案件所涉的所有事项同时判决,做到案结事了。古代法官的青天意识也是相当强的,注重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良好的社会效果仍值得提倡和借鉴。

  赋予法官社会责任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法官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责任就是,一方面要通过审判引导社会理性前进,另一方面也要使自己的判决具有社会基础。群众的赞同为裁判设置了一个外部的边界;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司法观念决不能够与群众的观念离得太远。

  赋予法官的社会责任是回应型司法的国际趋势。回应型司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到法的目的性,从形式正义偏向实质正义,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必须扩大“法律相关因素的范围”,从而建立一种“回应性的、负责任的”法律秩序,“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的积极回应”。

  综上,司法的人民性为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保证了政治上的正确性,对我国司法传统和现状的考察则印证了历史和现实对法官社会责任的需要,而对回应型国际司法趋势的重申更是为法官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评价舞台,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既合乎法理,更契合情理。

  法官恪尽社会责任应当坚持正确的司法原则:在审前阶段,由于法官尚未对案件的事实具有全面客观的了解,因此,法官不得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看法,而只能就程序性问题作出指引。在案件审理中,不能机械司法,需要考虑审判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法官应在尊重事实、坚守法律的前提下,不断探求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最佳结合。案件审结了,还要掂量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接受程度,是否增益了司法公信力。

  审前法官践行社会责任的普遍做法是进行“诉前引导”。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进行义务法律咨询也属于诉讼引导的范畴。而安排专门的导诉人员是法官社会责任在诉前的最好体现。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恪尽社会责任必须遵循纠纷的最终解决原则,并且必须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解决纠纷———赢,让当事人知道赢在哪里;输,也要让当事人明白输在何处,从而追求胜败皆服,展现司法的智慧和良知。调解、价值衡量和优先审理是诉讼中集中展现法官社会责任的安排。

  法官的职责在于审判,但又不止于审判。裁判解释、司法建议是裁判后法官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努力寻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化解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纠纷的协调息讼也应纳入社会责任的范畴。

  面对充满希望和挑战的时代,身处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确实需要我们的法官随时反省,扪心自问,怎样才能成为人民信任、群众放心的法官?什么是我们的责任?什么又是我们的贡献?

  作者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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