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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一法院副院长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审

来源:长江商报
2009年10月22日02:35
  本报讯(见习记者 吴宗泽)昨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枉法裁判案。上午9点30分,法官宣布开庭,被告人王某、郑某、任某及其他两名涉案人员被法警带上法庭。

  法官确认被告人身份:王某,今年46岁,大学文化,原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郑某,今年41岁,大学文化,原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任某,今年46岁,大专文化,为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

  随后,该案进入法庭调查环节,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合谋查封楼盘控制资产

  2006年6月,被告人任某为了达到控制武汉市某房地产公司资产的目的,在与他人共谋后,决定通过熟人关系,以诉讼保全为由,要求法院对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进行查封。

  随后,任某让他人找到时任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王某及审判员郑某,以给好处费为条件,要求王某违法受理此案。

  王某在明知华容区法院无权管辖该案的情况下,仍同意受理了此民事案件,并指使法院审判员郑某具体承办。

  2006年7月20日,任某在未经合议庭同意的情况下,与书记员虚拟了合议庭同意笔录,并由王某签发。

  餐厅包房里审案

  2007年3月17日,经王某同意,在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参加的情况下,郑某在王某妻子所开设的某餐馆包房里,“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

  在“庭审”记录中,郑某指使书记员编造了开庭时间和地点。

  2007年5月,任某为了继续控制该楼盘的销售,再次与王某商议,继续查封该项目。

  2007年6月12日,郑某在未经合议庭允许的情况下,再次下达裁定书,对该楼盘再次进行查封,并依据购房需要随时对该项目解封。

  由于上述人员的行为,使得该项目近亿元销售收入为任某所控制,致使其他股东权益受损。经查,王某在此期间收受好处费3.7万元。

  两被告人当庭翻供

  昨日庭审中,检察官宣布:“王某、郑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合谋,在民事审查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均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问王、郑二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有意见!”王某立刻作答,并对起诉书指控的十余处犯罪事实表示不服,并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神志恍惚的情况下,作出陈述的。”

  “全部不属实!”郑某情绪激动地回答。

  其后,检察官对几名被告人进行了详尽地审问。

  下午5点左右,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于本月26日继续审判。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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